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667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71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
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趙書賢因犯竊盜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
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因得裁
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拘役110日至120日間
,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故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茲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趙書賢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詐欺(聲請書漏載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3次;即竊盜1次、詐欺2次)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3月26日至112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969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26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3年10月11日 113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969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26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99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72號(編號2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中簡字第52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72號(編號2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中簡字第52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
TCDM-113-聲-422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