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余成輝
余成清
余秀美
相 對 人 雲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能
相 對 人 永阜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共 同
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
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
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為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
暫時狀態之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限
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3,000元,逾期未繳,即
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