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996號
原 告 高泰堂
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
被 告 郭淑寬
訴訟代理人 李俊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1日17時25分左右,駕駛車牌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嘉義縣○○鄉○道○0○○○路○○
○○○○○○○○○路000號前,剛好原告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下稱本件車輛)行駛至該處,被告沒有注意而撞到
本件車輛,致原告人車倒地(下稱本件事故),原告因此受
有左側第二、三、四、五、六、七、八肋骨骨折合併左側肩
部關節僵硬及第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下稱本件傷害
)。
㈡、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附表所示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2,91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的法定遲延利息。⒉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經送鑑定及覆議都認定被告就本件事故沒有過失,也獲得刑
事不起訴處分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有明文規定。
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
有明文規定。
㈢、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亦有明文。
㈣、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行車紀錄器光碟畫面,結果為:「原告
騎乘機車與被告駕駛汽車在路口停等紅燈。綠燈亮時,雙方
皆起步進入路口。之後,被告駕駛車輛直行,原告騎乘機車
未打方向燈向左偏行。」及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結果
為:「原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原告倒地。」等情,有本
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122頁)。
㈤、從畫面上可以看到,被告駕駛被告車輛直行,原告則是騎乘
本件車輛於同向車道未打方向燈,猝然向左偏行,致使兩車
發生擦撞。而原告向左偏行時,應無不能注意同向車道上有
無其他車輛,並保持安全間隔之問題。且原告向左偏行至本
件事故發生,其時間相距甚短,實難期待被告得預見原告之
違規行為,能防範突如而來的原告騎乘動態,而得事前或即
刻採取適度安全措施,自難認定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
過失。基於上述,可認本件事故是原告未注意保持車輛並行
之安全距離,貿然向左偏行,造成被告未能即時反應所致。
㈥、且本件經送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鑑定,認為:⒈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劃有分
向限制現路段,未顯示方向燈,向左偏行,且未注意兩車並
行之間隔,為肇事原因⒉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再送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亦認為
:⒈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進
入路段往左偏行,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為肇事原因。⒉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
,也與本院之判斷一致,有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附卷可
查(見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36號第38至39頁,本
院卷第133至134頁)。
㈦、因此,依現存證據以觀,本院認本件事故之發生,應為原告
行駛於中正路,倏然左偏所致,實難認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
狀況、未注意兩車並行間隔之過失。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實難憑採。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72,
9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該駁回。原告的請求
既然不被准許,其假執行的聲請,亦無根據,應該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舉證據,及
原告聲請再送成大鑑定,審核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
一一論列,也沒有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醫藥費 491,682元 2 看護費 1,479,700元(39,700元+1,440,000元) 3 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 1,537元 4 精神慰撫金 100萬元
CYEV-113-嘉簡-99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