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何進益
相 對 人 林廖幸子
林志榮
林志銘
林玉鈴
林傳富
居:臺中市○○路000號(憲兵第二○ 三指揮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曾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而本
件被告係因拍賣,而於113年5月21日,以新臺幣共計223,00
0元,拍定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
及座落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
000巷00號,權利範圍1/10),而取得前述土地及建物之所
有權(參本院卷附不動產拍賣筆錄(拍定)、權利移轉證書
),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3,000元(計算式:土地拍定
價格192,000元+建物拍定價格31,000元=223,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880元外,尚應
補繳5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CHEV-113-彰簡調-495-2024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