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52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被 告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傑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重寶
原告與被告邱重寶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SJEV-113-重簡-2352-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