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智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
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第63頁至第67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85頁),堪認前開
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係被告
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
在卷(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亦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
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
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一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塑膠製盒 4個(含警方蒐證扣得1個) 二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手機配件組(含掛鍊、非金屬製綁帶、貼紙) 2套(含警方蒐證扣得1套) 三 仿冒「哆啦A夢」商標塑保護套(線套) 11個 四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76個 五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7套 六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1套 七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保護套 27個 八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手機配件組 2套 九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塑膠製盒 1個 十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商標手機配件組 3套 十一 現金(新臺幣) 2,000元
KSDM-114-單聲沒-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