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方廉棟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259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前開判
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17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正本在卷可
憑,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如附表所示【計
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
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
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地址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管清水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 1/5 1,234元 2 管清銘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1/5 1,234元 3 管清德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1/5 1,234元 4 江梅芳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1/12 514元 5 管家億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7/120 360元 6 管嘉玲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7/120 360元 7 徐國翔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連帶負擔1/30 連帶給付206元 8 徐瑋琪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9 徐瑋琮 現住居所不明 原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10 徐瑋傑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3樓
TYDV-113-司聲-478-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