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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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玉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玉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玉芝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02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5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07-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采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采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采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 度原上訴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0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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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松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松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松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88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0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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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順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83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7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0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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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婉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婉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婉綺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49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6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0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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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怡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怡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怡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02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0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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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菘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菘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菘博前因交通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7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 度交上訴字第1348、13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1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峻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 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4364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 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 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 法侵害之行為」,及同條項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 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57-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碩忻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 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50號函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 第40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 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 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 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因犯前開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而接受強制 治療後,經綜合評估結果為: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 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 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5795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 報告書等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保-759-20241125-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陳志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 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 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 ,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 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陳志南以執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7434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 訴字第414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848 號(即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11719號(即本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59號(即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0號)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原 應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之,乃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CHM-113-聲-150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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