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玉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玉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玉芝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02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5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HM-113-聲保-707-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