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景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112年度訴字406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
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
決如下:
主 文
鄭景彬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景彬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亦
即指依法律或含有法規性質之單行命令而執行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公共團體之事務者,而與公務員任用法或公務員懲
戒法之公務員條件無涉。而依民防法第4條規定,民防團隊
採任務編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
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復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規定,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組如下:…
七、設下列大隊(隊)、站:…㈢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又依上
開辦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
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
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再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編組協勤實施規定第2、6、7條,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簡稱
義交大隊)之任務為協助整理交通秩序、協助交通指揮、疏
導與管制等;義交大隊人員應依警察機關核准之勤務執行或
配合警察協勤;義交大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隊,應受
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權由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義交大隊隸屬各轄區
分局之中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與考核,並授權由
各分局依權責處理,對其相關業務、勤務,均應由分局報警
局核備,經准予備查後行之。而查,告訴人謝靜玟於案發時
係於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萬華中隊服務,且身著義勇交
通警察制服執行交通勤務,則告訴人依上開規定從事於協助
整理交通秩序、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公共事務,自
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鄭景彬依法本應服從
告訴人之交通指揮,惟竟出手傷害行勤務之告訴人,究其所
為,自該當以強暴之方式妨害公務執行之要件。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㈢爰審酌被告於告訴人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時,恣意以強暴手
段妨害公務執行,更致告訴人成傷,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
之正當行使,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賠償款項,此有調解筆錄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見訴字卷第59至60、73頁)存卷可考,犯後態
度尚佳,復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自述之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㈣末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90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民國105年5月24日
確定在案,嗣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
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可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且犯後坦認犯
行,復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是本院認被告經此
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
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聲請意旨所載被告上開犯行同時涉犯傷害罪嫌部分,茲據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訴字卷第71
頁)在卷可佐,而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經論罪科
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
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耿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902號
被 告 鄭景彬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景彬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上午5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臨時停車在臺北市萬華區富民路145巷口(臺
北農產公司市場出入口),遭當時在該地點身著制服、依法
執行現場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之臺北
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萬華中隊隊員謝靜玫勸導駛離,鄭景彬
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對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謝靜玫之頭部,並將其推倒在地,使謝靜玫受有頭
部外傷合併後枕部挫傷及擦傷、左顴挫傷、前胸挫傷、右手
肘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謝靜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景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謝靜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民
防人員識別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2份、現場照片、現場影像畫面照片
共16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亦
即指依法律或含有法規性質之單行命令而執行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或公共團體之事務者,而與公務員任用法或公務員懲
戒法之公務員條件無涉。次依民防法第4條規定,民防團隊
採任務編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
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復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規定,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組如下:…
七、設下列大隊(隊)、站:…(二)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又依上開辦法第10條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
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
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
導及管制任務。經查,本件告訴人於案發時係臺北市交通義
勇警察大隊萬華中隊交通義勇警察,告訴人依前述辦法從事
於公共事務,自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一行
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傷害罪論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郭耿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安琦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TPDM-113-簡-2720-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