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鄭宇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馬明怡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街○○○巷○○○號房屋頂層平面之面積,並以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
,加計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
繼承人馬明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
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馬明怡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
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房屋(下
稱系爭吳興街2樓)及頂層平面(下稱系爭頂層平面)、臺
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吳興街1樓)如
原證3所示之娃娃機(使用面積1.73平方公尺)、臺北市○○
區○○街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虎林街1樓)如原證5所示
之娃娃機(使用面積2.29平方公尺)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明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系爭吳興街
1樓(面積1.73平方公尺)、2樓、系爭頂層平面及系爭虎林
街1樓(面積2.29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
就系爭吳興街1樓(面積1.73平方公尺)、2樓及系爭虎林街
1樓(面積2.29平方公尺)部分,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
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
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系爭吳興
街1樓(面積1.73平方公尺)、2樓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
萬5,038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1所示);系爭虎林街1樓(
面積2.29平方公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2,488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2所示)。
三、惟就系爭頂層平面部分,因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
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
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該頂樓違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
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87年
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參照)。惟本件原告並未陳報系爭頂
層平面之面積,致本院無法計算系爭頂層平面部分之標的價
額(計算式:「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屋頂平台
面積」÷「本件登記樓層」),故依前開說明,原告應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系爭頂層平台之面積,再依上開
計算式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系爭吳興街1樓(面積1.7
3平方公尺)、2樓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0萬5,038元、系爭
虎林街1樓(面積2.29平方公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2萬2,
488元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9萬元,共計21萬7,526元(
計算式:10萬5,038元+2萬2,488元+9萬元=21萬7,526元)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又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對被告馬明怡之繼承人提起本件
訴訟,卻未提出被繼承人馬明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及其該
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難
以確定其等之當事人能力,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1:
建物門牌 單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2樓 3萬6,700元 36.93(計算式:35.2+1.73=36.93) 全部 10萬5,038元
附表2:
建物門牌 單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3萬8,700元 2.29 全部 2萬2,488元
TPEV-114-北補-250-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