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宣告沒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51-160 筆)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莉萱(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號)及未經 試射之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莉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 手槍1枝及子彈3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所列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 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而持有非 制式槍砲、子彈者,同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亦分 別定有刑責,足徵該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 組成零件均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 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8月8日死亡,而以114 年度偵字第1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 案之手槍1枝、子彈3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結果,認前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 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 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 傷力;扣案子彈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 直徑約8.9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 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13年12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10282號 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聲沒卷第1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手槍 及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確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至於上開經試射之子彈1顆,既因試射擊發而失其子彈效用 ,已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此部分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14

KSDM-114-單禁沒-86-20250314-1

單禁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嘉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6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嘉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及強制戒治,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驗餘共淨重共1.9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驗餘淨重共13.69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海洛因為第 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 第1、2項、第8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第10條第1、 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 是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 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分別檢出 海洛因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 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 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相關案號 1 粉塊狀檢體2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0270號鑑定書。 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共1.97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 2 白色透明晶體4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3.691公克)。

2025-03-14

KLDM-114-單禁沒-30-20250314-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孟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 陸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孟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 重0.16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9月2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3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 沒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 包裝袋及吸食器具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3-14

KSDM-114-單禁沒-94-20250314-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修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陸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修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修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0年12月3日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870號、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6、195號、1 10年度毒偵字第1675、2161、216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件被告於110年4月8日1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 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63公 克,有卷附110年度安保字第40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0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40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卷第37、49頁) 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 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 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3-13

KSDM-114-單禁沒-81-20250313-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榮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行,因被告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查扣 之海洛因2包、注射針筒1支,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 因其業於民國110年6月20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24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 末2包、注射針筒1支,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 品包裝袋及針筒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0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8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51頁) 注射針筒內液體抽出與注射針筒分別扣押入庫,見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6月21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216960號函說明(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77頁) 111年毒保字第16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檢管字第135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21242號卷第47、59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130公克) 三 注射針筒 B00000000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025-03-13

KSDM-114-單禁沒-79-20250313-1

單禁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正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113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肆個,驗餘淨重 合計貳點柒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正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4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 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驗餘 淨重合計2.73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4月25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29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均屬違 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 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 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3

TNDM-114-單禁沒-36-20250313-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625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iPhone 15 Pro Max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1張,IMEI 碼:00000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征因涉嫌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25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iPhone 15 Pro Max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 卡1張,IMEI碼:000000000000000),係被告所有供犯刑法 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所用之物,堪認上 開扣案手機為被告散布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 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亦規定 甚詳。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妨害性隱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又扣案之iPhone 15 Pro Max智慧型手機1支,為 被告所有且係供其上傳該案被害人性影像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見113年度偵字第46252號卷【下稱偵卷】第5 頁反面),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性影像截圖附卷 為憑(見偵卷第14至16頁、彌封袋),堪認係被告所有供實 施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為被告所涉妨害性隱私之性影像附 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319條之5規定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3

PCDM-113-單聲沒-228-20250313-1

單禁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78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豐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16時許,在 新竹市○○區○○街000號號遭查獲涉犯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 ,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 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78公克)係 違禁物,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72號卷無訛。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海洛 因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 ,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1份(毒偵卷第99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法律 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 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 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2025-03-13

SCDM-114-單禁沒-31-20250313-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瑋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3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88公克)暨 其外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瑋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4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而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13年8月23日0時30分為 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係於前開執行觀察、勒戒前所 犯,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前述觀察、勒戒效力所 及,並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為不起 訴處分,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全國施用毒品案 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 開偵查卷證無訛。而被告於113年8月22日20時50分許為警查 扣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1488公克),經送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確實屬違禁 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白色透 明結晶之外包裝袋,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第 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 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3

PCDM-113-單禁沒-1204-20250313-1

單禁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後餘 重零點壹參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祐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0.14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慈濟大學濫用 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0年11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而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0.1352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後 餘重0.1334公克),經送鑑驗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 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79卷第63、77頁),足 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既包覆上開毒品,袋內仍會殘 留微量之毒品,因包裝袋與袋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應連同各該包裝袋併 予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 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2025-03-13

HLDM-113-單禁沒-167-2025031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