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4號
上 訴 人 林志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瑋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TPDV-113-訴-6514-20250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