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酷堤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良
代 理 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9年7月成立以來,經營資訊
處理、電子資訊供應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等業務,近年來
相關業務競爭激烈,費用無法維持,聲請人帳上流動資產僅
餘新臺幣(下同)144萬490元,流動債務高達3,387萬1,766
元,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但仍足敷構成破產財團,而有宣
告破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
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
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為破產財團
。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
財團;第95條所定財團費用及第96條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
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
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
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57
條、第58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97條及第108條分
別定有明文。另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
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
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
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
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
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
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
,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本保險之保險費
、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
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
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雇主有歇業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對於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
、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
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之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6條之1、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資
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
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
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
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
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
制度之本旨不合。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帳上流動資產僅餘144萬490元,流動債務高達3
,387萬1,76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乙節,業據其提出公
司113年8月13日自結之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表、積欠員工
薪資費用、綜合損益表、出售或報廢資產明細表、財產狀況
說明書、銀行帳戶存款明細、借貸契約書、債權人清冊、債
務人清冊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161頁),堪知聲請人
主張其資產已無法清償其債務,可以信實。聲請人陳稱其現
有資產有銀行存款1萬2,286元、對艾希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借款債權97萬5,968元、應收款項(健保自付、勞保自付
、勞退自提)20萬3,902元(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有其
提出之銀行帳戶存款明細、借貸契約書在卷可憑,則據聲請
人所陳上開各項資產,目前實際上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值應為119萬2,156元,洵堪認定。
㈡復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本件構成聲請人破產債權之債務當中,屬於聲請人所積欠具優先權之債務,為積欠員工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共計409萬215元(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是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119萬2,156元,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高達3,387萬218元,且有409萬215元屬優先債權,則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可供形成破產財團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前揭優先受償債權,若再宣告破產,尚須優先支付前述破產財團之相關費用,勢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造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