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林新益
被 告 戴豪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HLEV-113-花補-487-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