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
原 告 廖怡雯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陳彦羽
上列當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
訟事 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500,000元,依上開家事事件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PCDV-113-家財訴-41-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