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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魏廖竹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官宥節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 113年7月15日 30,000元 TC0752688

2024-12-11

TPDV-113-除-1893-202412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成發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代 理 人 陳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6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成發行有限公司 蔡明宏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113年5月5日 132,300元 SD6124514

2024-12-10

TPDV-113-除-1674-2024121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蘇育賢 代 理 人 郭思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蘇育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4月10日 1,500,000元 DK0073903

2024-12-06

TPDV-113-除-1613-20241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合家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 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 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億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寶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98,175元 SCAA6538179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4-12-05

TPDV-113-除-1851-202412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 理 人 陳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熊明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3年5月14日 3,240元 0013937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4-12-05

TPDV-113-除-1856-202412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8號 聲 請 人 日龍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明 代 理 人 周惠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2024-12-05

TPDV-113-除-1868-2024120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芬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8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001 華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5,608元 SLA1259074 113年6月5日

2024-12-04

SLDV-113-除-438-20241204-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翔盛麵粉加工廠即江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 爭支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該裁定並於民國113 年4月8日公告在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 催告在案,並於113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同年月9日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 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 備考 001 森御盒膳股份有限公司 翔盛麵粉加工廠 台中商銀苑裡分行 112年11月18日 新臺幣3萬5320元 YLA9128620

2024-12-04

MLDV-113-除-78-202412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9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鈦一科技有限公司、陳清庚、陳皇銘、倪鉦育、林俊吉、白逸凱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4年11月30日 95年4月7日 3,300,000元 9412N12G

2024-11-29

TPDV-113-除-1798-20241129-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羅苡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蘇懿茹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 空白 112年11月6日 50,000元 R6965833 1221-6

2024-11-29

HLDV-113-除-3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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