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黃蓟紜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楊適丞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蔡維歆
謝文哲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被告等並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至附表4所示之報導移除。堪
認本件屬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損害賠償之財產權上之請求。揆
諸前揭規定,就聲明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就聲明被告等應將如起
訴狀附表1至附表4所示之報導移除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0
0元(計算式:13,200元+4,500元=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377-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