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
5786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
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786號
被告蕭世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毒品吸食器
1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世銘於民國111年6月16日7時5分許,因涉犯販
賣第三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新北市○○區○○
街00號為警查獲,並當場於被告所使用之車牌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上扣得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已使用過之毒品吸
食器1個,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經檢視卷附員警於被告涉犯販賣
第三級毒品乙案中對其所使用之上開自用小貨車執行附帶搜
索時,在該車副駕駛座手套箱內扣得已使用之毒品吸食器照
片(見111年度偵字第25786號卷第58頁照片編號31),該吸
食器實為玻璃球,雖為施用毒品之人慣常以燒烤方式吸食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而被告於本件為警查獲時雖經
採集尿液檢體,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同上偵卷第
53頁),然翻查全卷並無被告之驗尿報告,且被告該次為警
查獲後,僅因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
經本院判處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確定,被告並未因涉
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由經檢察官為後續之偵查作為,無從確
認該扣案之吸食器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間有何牽連關
係。此外該扣案之吸食器亦未送驗,無法證明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是否屬於違禁物,因事證未臻明確
,無從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PCDM-113-單禁沒-927-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