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鴻贏
相 對 人 曾郁銘
張余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曾郁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719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余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573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
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
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8號於112年11月30日宣
告該判決得假執行,是上開判決於上揭民事訴訟法112年12
月1日修正施行前即具有執行力,則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依上開說明即應適用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項規定。
二、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
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曾郁銘負擔其中百分之七十
五,餘由相對人張余浩負擔,爰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
2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曾郁銘負擔其中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張余
浩負擔,嗣經相對人曾郁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判決確定,諭知上訴駁回,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曾郁銘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
,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曾郁銘應
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編
號A處(面積約50平方公尺)之水泥地面及鐵皮結構地上物
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曾郁銘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萬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
15日起至交還第1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64元。㈢
被告張余浩應將系爭土地上編號B處(面積約35平方公尺)
之鐵皮結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㈣被告張
余浩應給付原告7,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5
日起至交還第3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44元。」,
除訴之聲明第二、四項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屬附帶請求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外,其餘訴訟標的
價額為3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50元,並業經聲
請人先行預納,又聲請人於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29日
變更訴之聲明第一、三項為:「㈠被告曾郁銘應將如苗栗縣
大湖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
)所示,系爭土地上編號A處(面積347.31平方公尺)之水
泥地面停車場移除騰空後,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㈢被告張
余浩應將如附圖所示,系爭土地上編號B處(面積67.22平方
公尺)之甕仔雞一層鐵皮建物、編號C處之電桿移除騰空後
,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聲請人變更後請求返還土地之
面積為414.53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2年度之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
變更為1,575,214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112元,並業
經聲請人另行補繳。又聲請人另於訴訟程序中先行支出戶籍
謄本費用30元、土地登記謄本費用2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
費用17,380元,故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為34,292元
(計算式:3,750元+13,112元+30元+20元+17,380元=34,292
元),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提出112年11月15
日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費用,並非法院所函請聲請人提出,非
屬本件訴訟程序中之必要支出,不予列計。
五、準此,相對人曾郁銘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7
19元(計算式:34,292元×75%=25,719元),相對人張余浩應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573元(計算式:34,292元
-25,719元=8,573元),並均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3-司聲-129-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