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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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3號 113年度聲字第1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瑞展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戴愛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被告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瑞展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 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 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 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宋瑞展因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有調查職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日訊問 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歷次 供述有出入,與其他共犯及卷內證據內容不符,且所犯為最 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 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 羈押必要,於113年10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 案。  ⑵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 部分客觀事實坦認不諱,但犯罪時間、金額多所爭執,惟依 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嫌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依本案之目前之審理進度,被告所述情節仍與同案被告劉 震華之供述有相當之歧異,亦與卷內扣案書證不符,故原羈 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衡酌被告位居警界高層,涉嫌收受賄賂 之期間甚長、金額甚鉅,對國家社會秩序影響甚大,為確保 國家刑事司法權及將來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及其他公共利 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而為利益衡 量後,本院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14 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無串證串供之虞,而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已如 前述,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從而 ,被告及辯護人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2024-12-27

SCDM-113-訴-493-20241227-1

矚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進見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郭晏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日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進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進見(下稱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矚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11月26日具狀提起 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而於 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2024-12-27

TNDM-112-矚訴-2-20241227-3

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華峻 指定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號、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羅華峻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 權參年;又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 奪公權肆年;又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 參仟零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TPHM-113-國訴-1-20241226-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70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李奇哲 被 告 林繼敏 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律師 邱昱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再字第1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564、9473、10964、1327 3、16368、16780、19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林繼敏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案號:z99009〉 」採購案)部分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 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㈡原判決說明有關林弘銘(業經判刑確定)供稱曾將裝有新臺 幣(下同)25萬元的紙袋1個,在(臺北市信義區)冠德○○ 社區交付被告一事,被告雖坦承曾自林弘銘之手收受1個紙 袋,但被告始終供稱:林弘銘交付的紙袋内並沒有其所說的 25萬元,我住處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我有將該紙袋捲捆 拿在手上,該紙袋内容物確實為儀器型錄等語。而由法務部 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偵辦案件錄音錄影資料存放袋的記載, 可知承辦的檢調人員在偵辦案件之初,已前往冠德○○社區調 閱林弘銘於民國100年2月1日晚間前往該社區的監視器錄影 光碟,但檢調人員及第一審均未曾依法定程序勘驗該監視器 錄影光碟,以作為佐證本案事實的證據資料。經原審當庭勘 驗冠德○○社區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由 勘驗結果可知,林弘銘手持該紙袋行走時,該紙袋一直隨著 林弘銘肢體擺動而同步晃動,如紙袋内裝有25萬元現金,縱 使是千元大鈔,亦有相當重量,能否如此隨意晃動,不無疑 問。再者,當林弘銘將該紙袋交付給被告時,被告是以捲捆 方式單手拿起放在掌中,如果該紙袋內裝有25萬現金,被告 是否可將之捲捆放在手掌中,亦有疑義。何況經原審於113 年6月12日當庭播放該監視器錄影光碟時,林弘銘證稱:「 (問:在閱覽室時,你把紙袋交給被告,被告是用捲起來的 方式,有可能裝25萬嗎?)我看25萬元的錢袋應該不會像很 輕、飄起來的樣子,針對捲起來的方式我無法判斷。(問: 有無錢在裡面?)當時案子很多、業務很多,我印象錢都是 跟哥哥拿的,會有什麼情況我無法判定,但我自己認為那個 紙袋輕飄飄的不像有25萬元。」、「(問:你方稱所謂輕飄 飄是你主觀上的意思還是剛剛看到影片?)看影片的認知。 」等語。綜合前述林弘銘的證詞、如附表所示勘驗筆錄及說 明,可知林弘銘當日前往被告住處交付的紙袋內是否裝有25 萬元現金,尚有疑義,應認被告辯稱該紙袋内僅有儀器型錄 較為可採。因認林弘銘所稱前往被告住處時有交付25萬元一 事,該監視器錄影光碟無從作為補強證據,甚至使一般通常 理性之人高度合理懷疑林弘銘此部分供述內容並不可採等旨 (見原判決第27頁第29列至第29頁第1列),而為有利於上 訴人之認定。然原審於勘驗冠德○○社區監視器錄影光碟時, 有關附件二:一樓閱覽室部分,編號5至8之截圖及動態說明 記載:「檔案時間7分03秒,林弘銘交付該紙提袋給被告。 」、「檔案時間8分44秒,林弘銘與被告一同從沙發座位離 開,被告以捲捆方式將物品單手拿著。」、「檔案時間8分4 6秒,林弘銘與被告一同走至閱覽室大門。」、「檔案時間8 分48秒,林弘銘開門與被告一同離開閱覽室。」另有關附件 三:客貨梯部分,編號1至6之截圖及動態說明分別記載:「 檔案時間9分31秒,被告手持紙製物品進入電梯。」、「檔 案時間9分32秒,被告進入客貨梯之時,翻看衣服口袋。」 、「檔案時間10分05秒,未知名人士(按被告之代理人稱係 被告之兄,以下仍稱未知名人士)隨後一同進入客貨梯。」 、「檔案時間10分12秒,被告將手中物品交付該未知名人士 。」、「檔案時間10分16秒,該未知名人士注視手中的物品 。」、「檔案時間10分26秒,電梯門打開,被告與該未知名 人士一同離開客貨梯。」(見原審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卷〈 下稱原審聲再卷〉二第240至245頁)。原審請兩造就上開截 圖及動態說明表示意見時,檢察官已稱:有關一樓閱覽室部 分「編號6之動態說明文字部分應修改成:『林弘銘與被告, 一同從沙發座位離開,被告手持的紙袋,以面積來看是將紙 袋對折單手拿著。』。因為重點就是被告有無捲捆,就此部 分可否多截圖幾張…」;有關被告收受該紙袋進入客貨梯部 分,「(法官問:就附件三…從勘驗過程看起來,當時被告 手上確實有拿著捲捆的紙類,有何意見?)被告右手似乎有 拿著東西,但是是否是捲捆紙類,無法判斷」等語(見原審 聲再卷二第232、233頁)。換言之,有關附件二:一樓閱覽 室部分,檢察官認被告是將紙袋對折單手拿著,而非捲捆, 並請求原審多截圖幾張,至於附件三:被告收受該紙袋進入 客貨梯部分,編號1至6所示截圖,被告右手有拿著東西,但 是否是捲捆紙類,檢察官認為無法判斷。則有關附件二:一 樓閱覽室部分,被告收受林弘銘交付之紙袋後究竟是以捲捆 方式將物品單手拿著?抑或係將紙袋對折單手拿著?尚有不 明。且依附件三編號1至6所示截圖似未見被告有將紙袋捲捆 。另被告於附件三編號2有翻看上衣口袋之情形,有相關截 圖在卷可稽(見原審聲再卷二第243頁)。再者,附件三並 非每秒均截圖,則附件三編號1被告進入客貨電梯時手上所 持之紙製物品,是否即為林弘銘交付之紙袋?若是,至附件 三編號4被告將手中之物品交付該名未知名人士前,被告有 無將紙袋內之物品取出?又依附件三編號5之截圖及動態說 明記載:「檔案時間10分16秒,該未知名人士注視手中的物 品。」其「注視」手中的物品多久時間?此牽涉該紙袋內係 25萬元,或如被告所稱為儀器型錄?另被告於走出客貨電梯 前是否將所交付該名未知名人士之物品取回?此外,林弘銘 於偵訊時證稱:交給被告的牛皮紙袋內有25萬千元紙鈔等語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3648號卷一第305、3 08頁)。則25萬元的千元紙鈔應有250張,其厚度及重量各 為多少?放在紙袋內能否輕易捲捆或對折?被告於客貨電梯 將手中物品交付該未知名人士,該未知名人士只以左手拿住 紙袋的右下角,有附件三編號4之截圖在卷可憑(見原審聲 再卷二第244頁)。若該物品即為林弘銘交付之紙袋,且內 有25萬元,該未知名人士是否有可能只以左手拿住該紙袋的 右下角?以上各節,未臻明瞭,攸關被告是否構成原確定判 決所指之罪名,仍有疑義,自有詳加調查釐清之必要,且客 觀上似非不易調查。原審對於上述疑點未調查釐清,遽行判 決,依上述說明,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 查之違法。    ㈢以上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 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另再審係針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 設之特別救濟方法,以確定判決為其對象。本件檢察官起訴 書犯罪事實七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5款 之購辦公用器材其他舞弊罪嫌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第 一審僅認定被告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至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 辦公用器材其他舞弊罪嫌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 再審前之判決雖撤銷第一審判決此部分,但仍論處被告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至於 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器材其他舞弊罪嫌部分 ,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為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40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被告對原確 定判決此部分(至於其他部分與本件無涉,不再贅述)聲請 再審,原審就此部分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 為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09號裁定抗告駁回。可見本件檢 察官起訴之範圍與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範圍已有不同,原審開 始再審後,自應以原確定判決即原審法院103年度矚上重訴 字第22號判決事實三為對象,原判決仍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 事實七為其對象(見原判決第3頁第3列至第6頁第24列), 亦有微疵,案經發回後,應併予注意。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6

TPSM-113-台上-4705-20241226-1

矚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智信 選任辯護人 沈宏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82號、113年度偵字 第720號、第8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智信(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 0月4日裁定羈押3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2 年、褫奪公權5年在案,足認被告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復經原審量處重刑,客觀上可認被告因預期將受刑之執 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復衡酌被告於本院始更易前詞否認犯罪,於準備程序中 聲請傳喚多位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案件審理階段、所涉 犯行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 為確保本案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認對被告為羈押此拘束 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不得以具保或限 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陳稱被告自羈押起均配合程序進行,復 有意與被害人商談和解,然因被告在押無從向親友籌款返還 被害人,又被告在看守所內身體有腰痛、手關節不能彎之情 形,已向監所申請就醫尚未獲准等情。然被告並未釋明其罹 有疾病,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另被告縱有意與 被害人商談和解,亦無從排除被告有無畏罪逃亡之虞。 四、綜上所述,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起114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TPHM-113-矚上訴-4-20241226-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士翔 選任辯護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120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666、8166 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5819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魏士翔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年玖月。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魏士翔僅就原判 決「有罪」部分之「刑」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66頁),是 本院上訴審理範圍應以此為限(原判決「免刑」部分因檢察 官並未上訴而已確定,亦非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  二、被告就原判決事實(下稱事實)一㈠、㈡所為,分別係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 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109,636元應予沒收等旨,業經原判決認定 在案。 三、原判決係以被告就事實一㈠部分,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就事實一㈡部分,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至3分之2,及依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說明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 酌減其刑之理由,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時任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嗣更名為交通部北區養 護工程分局)公務員,負責標案之監造、審核等業務,卻貪 圖私利,利用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50萬元,及接受旅遊 招待11次因而獲取不正利益109,636元,嚴重破壞公務員之 廉潔形象,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 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侵害法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自陳教育程度為研究所 畢業、與配偶育有1子,其子健康狀況不佳,現為營造業員 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旨,所為有關 減輕其刑之認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有關刑之量定亦屬妥 適,應予維持。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而收受賄賂及不法利 益,但仍依規定把關工程品質,並未怠忽職守。又被告於民 國108年因前案(按指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37號貪污案件 ,下稱前案)接受調查時即已自首或自白本案犯行,惟當時 檢察官並未一併偵查起訴,致被告於前案假釋出監後,必須 再度面對司法程序,惟被告仍願正視己過,於本案偵查中自 動繳交犯罪所得,態度良好。另被告現有正當工作,並定期 捐獻、捐血及參加淨攤活動,且須照顧年邁且患有憂鬱症之 母親,及有先天糖尿病及自閉症之兒子。請審酌上情,依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云云。  ㈡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 經查:   ⒈原判決係以被告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5 0萬元,及接受旅遊招待11次因而獲取不正利益109,636元 ,嚴重破壞公務員之廉潔形象,且其所犯原為法定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之 處斷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年4月(事實一㈠部分)及3年6月 (事實一㈡部分),難謂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如 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自無從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等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⒉被告雖前詞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然被告縱無 違背職務之行為,仍嚴重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 之信賴,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又被告雖於108年因前案 接受調查時即已自首或自白本案犯行,並於本案偵查中自 動繳交犯罪所得,且其現有正當工作,並定期捐獻、捐血 及參加淨攤活動,尚須照顧患病之老母及兒子,然僅屬犯 後態度之量刑因子,而非犯罪之特殊原因或環境。以上各 情,縱與現存客觀事證綜合審酌後,仍難認定被告本案所 犯,如科以上開最低處斷刑,猶嫌過重,而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形。是被告徒憑前詞,請依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云云,委無可採。  ㈢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 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 列各款事項,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 得任憑主觀意思,指摘為違法。原判決業已審酌包含被告犯 罪之手法、犯後態度及生活狀況在內之一切情狀,其所為刑 之量定,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 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且已酌情從輕量定其刑(僅處以較 最低處斷刑多1至2個月之刑),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不同 ,仍難指為違法。是被告請求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云云,亦 無足取。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不予定應執行刑 ,固非無見。惟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 裁定認「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 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一方面係為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另一 方面則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亦即有關 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與維護,亦屬重要審酌事項,不能偏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同此見解)。被告 既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時表明請就上揭2罪於本案 判決時一併從輕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66頁、第83至88頁 ),且經審酌被告權益及訴訟經濟等情,認如於本案判決時 一併定應執行刑,除符合被告主觀上之期待外,亦可作為日 後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就本案2罪及前案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時之參考,爰審酌被告上揭2罪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對象 雖有不同,然其罪質、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 有部分重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數罪間之關係,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吳佳蒨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羅松 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論罪處刑 1 原判決事實一㈠ 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1年 2 原判決事實一㈡ 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褫奪公權2年

2024-12-25

TPHM-113-上訴-5518-20241225-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有泰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周 嶽律師 被 告 王丁財 選任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有泰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褫奪公權參年。 王丁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 奪公權貳年。 吳有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金門縣係依據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地 方自治團體。轄內劃分為鄉、鎮[下稱鄉(鎮)],設鄉(鎮) 公所,置鄉長(鎮)長1人。鄉(鎮)內編組為村、里,里則 設里辦公處,置里長1人,由里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 舉之,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受鄉(鎮)長之指揮監督 ,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因此,里長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吳有 泰自民國99年8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間為金門縣金沙鎮大 洋里(下稱大洋里)里長,綜理大洋里各項公務,係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又:  ㈠金門縣政府為加強改善里鄰生活環境,提高里民生活品質, 促使金門縣政府所設置之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之 營運順利,賦予上開公有設施周邊1.5公里範圍內之村(里) 長得依「金門縣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 供回饋金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 請營運回饋金,用以改善里內環境品質。而此回饋金運用範 圍僅限於該自治條例第6條所列舉事項,並由各鄉(鎮)公所 通知里辦公處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向鄉(鎮)公所申請辦理 ,經鄉(鎮)公所以該計畫書報請環保局審查核撥後,再由鄉 (鎮)公所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鄉(鎮)公所,憑以核 撥經費予施作廠商,核屬公有財物,里辦公處本應依計畫項 目及進度辦理,如後續有其他用途,應提送變更計畫經鄉( 鎮)公所轉送金門縣政府審核。從而,衛生掩埋場之回饋地 方經費之計畫案擬具、執行、核銷、請款等,屬里長之法定 職務。  ㈡王丁財係愛之屋油漆工程行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 負責人,屬從事業務之人。而大洋里因轄內設有大洋廚餘堆 肥場設施,依自治條例得申請回饋金,吳有泰為核銷環保局 於109年增列予大洋里之新臺幣(下同)389,000元回饋金, 明知回饋金應據實核銷、專款專用,不得有浮報或虛報情事 ,且明知大洋里轄內之廟宇環江宮甫於109年10月剛完成牆 面油漆防水工程,短期內應無再行施作油漆防水工程之必要 ,竟與王丁財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職務 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就上開 回饋金之申請基於接續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⒈吳有泰以大洋里辦公處109年12月10日大洋字第109121號函文 ,向金門縣金沙鎮公所(下稱金沙鎮公所)提報不實之施作「 環江宮整體牆面修繕美化及防水工程」計畫,經由金沙鎮公 所陳報環保局核定准予核撥回饋金389,000元,吳有泰遂指 示王丁財於109年12月31日,以愛之屋油漆工程行名義開立 買受人為金沙鎮公所、品名為油漆防水工程、金額為420,00 0元、號碼為GD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下稱本案發票)之 不實會計憑證後,再由吳有泰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大洋里辦公 處110年1月5日大洋字第110001號函之公文書上,檢附不實 之本案發票、環江宮竣工照片及愛之屋油漆工程行申設之臺 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之 存摺封面影本,持向金沙鎮公所申請撥付回饋金389,000元 以行使之,藉以表示大洋里就環江宮油漆防水工程須付款42 0,000元予愛之屋油漆工程行,致金沙鎮公所不知情之承辦 人黃靜雯陷於錯誤,而將上開不實之施工金額,填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之「金門縣金沙鎮公所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 貼憑證用紙」公文書上並蓋上職章,及將上開吳有泰所提供 之大洋里函文、不實之本案發票、環江宮竣工照片、本案帳 戶等文件一附於該公文書後,經逐層實質書面審核確認後, 金沙鎮公所誤認大洋里確因施作上開防水工程有如上開公文 書所載實際支出,同意代付該里核銷上開回饋金款項予愛之 屋油漆工程行,並於110年1月14日,由承辦人員將回饋金38 9,000元匯款至本案帳戶。  ⒉惟王丁財實際上並未於109年12月進場從事上開防水工程,其 仍於110年1月15日持389,000元之現金,至吳有泰位在金沙 鎮內洋30號之1住所交付予吳有泰,而使吳有泰及王丁財共 同詐得38萬9,000元,足生損害於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管理經 費使用之正確性。吳有泰於收取上開回饋金後,復以本人捐 贈回饋金之名義,將款項分為6筆,各捐贈予環江宮、景山 宮、泰山廟、蓮山宮、東關廟、觀音寺等6間大洋里轄內宮 廟。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之供述與辯解:  ㈠被告吳有泰:  ⒈訊據被告吳有泰固坦承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行(見本院卷第278頁),惟堅決否認有利用職務 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當初我確實不知道這筆回饋金要 專款專用,我當里長,我權責就是說既然有回饋金,就要用 在大洋里,所以我盡量先把它請領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278 頁)。  ⒉辯護人盧明軒律師則替被告吳有泰辯稱:  ⑴被告吳有泰是出於為大洋里轄區內6個宮廟之所用,被告吳有 泰主觀上並沒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意,僅是出於便宜行 事之目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  ⑵本案回饋金之申辦並不是里辦公室之業務,所承辦之業務係 鄉鎮公所,所以不是被告擔任里長之業務行為等語(見本院 卷第166頁)。  ⑶請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該判決已揭 示,如公務員取得財物,並非用於私用,而有其他實際與公 務相關的正當支出或用途,就會影響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 財罪的主觀不法意圖之認定,而本案回饋金的使用,既然被 告沒有挪為自己私用,而是由被告透過自己名義之方式捐款 交給轄區內的宮廟,且這些宮廟之環境維護與里長之公務亦 有正當相關性,顯見被告並無詐取回饋金的不法意圖,本案 固然可能會成立相關預算支出名目未盡相符的行政疏失或成 立其他罪名,但不代表就會成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 等語(見本院卷第48至49、289至290頁)。  ㈡被告王丁財:  ⒈訊據被告王丁財固坦承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見本院卷 第280頁),惟堅決否認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詐 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我開本案發票的用意是給被告吳有 泰做他的工程,給他報帳用的,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 用職務詐欺取財這部分,都不是我做的,我是在不知情之情 況下等語(見本院卷第279頁)。  ⒉辯護人高立翰律師則替被告王丁財辯稱:   ⑴被告王丁財開立發票是基於人情開發票,這種情況是滿常見 的,其並不知悉同案被告吳有泰要求開立本案發票是要用以 申請回饋金使用,故其對於是否專款專用沒有主觀上認知, 且其本身也沒有公務員身分等語(見本院卷第50、168頁)。  ⑵被告吳有泰在調查局筆錄及檢察官偵訊時前雖有承稱有告知 被告王丁財本件是回饋金申請核銷等事情,惟從卷證資料來 看,調查局筆錄或是偵訊筆錄,並沒有在提問時直接指明, 指明被告吳有泰是在何時告知被告王丁財這些事情,依一般 民眾回答問題的邏輯來看,只要有這件事情存在,他只會下 意識去回答,確實有這件事情,但從被告王丁財究竟何時知 悉有核銷回饋金這件事來看,在時間上是會影響被告王丁財 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的情形,故如被告王丁財所述, 他在收受金沙鎮公所匯款之389,000元工程款時,才會打電 話問被告吳有泰,那極有可能,被告吳有泰是在這個時候才 告知被告王丁財有回饋金核銷這件事情,在此時被告王丁財 提供發票的行為早已完成,提供發票時其實不具有主觀上的 犯意,當然也就不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罪行為等 語(見本院卷第291頁)。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及公務員職務之認定:  ⒈里長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之公務員:   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指 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包括直 轄市、縣(市)、鄉(鎮、市)。里固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但同法第5條第2項明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各有其立法機關 與行政機關,且依同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2項、第4項、 第57條第1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 為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 長1人,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承上級縣(市)政 府指導監督自治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鄉(鎮、市) 內編組為里,里設里辦公處,置里長1人,由里民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之,受鄉(鎮、市)長指揮,辦理里公務 及交辦事項。是里長為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查被告吳有泰自99年8月1日至 111年12月24日期間擔任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大洋里里長, 自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為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之規範對象。  ⒉自治條例之回饋地方經費之計畫案擬具、執行、核銷、請款 等,屬里長之法定職務:  ⑴金門縣政府為推動金門縣轄內之垃圾轉運處理工作,確保轄 內各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 質,乃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設置一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之廠 (場、站),並於營運階段,對該廠(場、站)周邊1.5公里範 圍內之村里提供回饋金,而前揭回饋金之運用項目限於自治 條例第6條所列舉事項,於年度開始時,以各里前一年度一 般廢棄物轉運或處理量為基準,並依自治條例第4條計算回 饋金金額,而各鄉(鎮)公所為尊重各里之民意,乃通知各 里辦公處先行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由里辦公處提出擬具 後之計畫書送鄉(鎮)公所,經鄉(鎮)公所審核後,再提 報予金門縣政府核定,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 方式辦理;而里辦公室所擬具之計畫書經上述流程核定額度 後,由鄉(鎮)公所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及相關佐證 文件送鄉(鎮)公所,憑以核撥回饋金予施工廠商;此外, 里辦公處於執行回饋金計畫案時,若有實際需求而須變更原 計畫書時,應再行提出修正擬具之回饋金計畫書予鄉(鎮) 公所,由鄉(鎮)公所提報予金門縣政府核定,不可擅自由 里辦公室自行留供他用等情,自治條例第1至4條、第6條分 別規定甚明(見偵卷第111至112、217至221頁),並有金沙鎮 公所109年12月24日池環字第1090019829號函、金沙鎮公所1 09年8月14日池環字第1090011882號函、金門縣環境保護局1 09年8月6日環廢字第1090009428號函、金沙鎮公所109年12 月25日池環字第1090019851號函、金門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 2月22日環廢字第1090017201號函、金沙鎮公所109年12月14 日池環字第1090019111號函在卷可佐(偵卷第103至109、223 至231頁)。而被告吳有泰於本案發生時,係大洋里里長,從 而,其辦理前揭里回饋金之申請、核銷事項,自屬法定職務 範圍內之工作甚明。  ⑵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範圍並非均 須有法令鉅細靡遺之明文規定方可為之,而係依其職務或性 質,在立法者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及所屬公務員得以行政命 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來處理所掌行政事務之 前提下,於符合具體明確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範圍內,均得為 之,且對於自己分層負責並執掌之行政事務,均屬於其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範圍。查金門縣政府係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該地方回饋經費使用項目均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關於衛生管理 、環境保護、文化、社會福利、公共安全等之自治事項,而 該自治條例第3條已經明文規定,回饋金使用地區僅限距離 公共設施1.5公里之村里,始得申請之,而地方制度法第59 條亦規範里長係受鎮長之指揮監督,顯然在業務運行下,鎮 公所本來就得指揮里長擬具回饋金計劃書並用以執行,足見 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申請回饋金計畫書及請款事由,係金門縣 金沙鎮大洋里里長身為里長之法定職務範圍無疑。  ⑶被告吳有泰雖辯稱:申辦回饋金並不是里辦公室之業務,所 承辦之業務係鄉鎮公所,所以不是被告擔任里長之業務行為 等語,惟查:  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 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其所謂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 ,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法組織 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及社會 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供人民 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統治行 為之公務機關。又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 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 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 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 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 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 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 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 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 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再者,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 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 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 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2648號刑事判決參照)。  ②查里長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之公務員,如前所述。另查,大洋里所轄範圍內之大 洋廚餘場,本身屬於自治條例所稱之鄰避設施,其回饋金之 設立宗旨係為回饋地方鄉親,故由里長會整大洋里里民需求 並提送計畫,交由金沙鎮公所轉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再由里長自行辦理後續執行、請款等事宜,有金沙鎮公所11 3年5月28日池環字第1130007168號函附卷可佐,足徵大洋里 里長在整體回饋金之需求上,扮演整合里民意見之重要角色 ,其亦可依地方制度法第60條,召開里民大會報研議之,可 知金門縣政府補助回饋金之計畫案執行,為里年度工作之執 行,而屬里公務事項,揆諸上開見解,係屬里長之法定職務 範圍無疑。  ③至於自治條例第4條雖規定:鄉(鎮)公所應於每年提回饋金使 用計畫書,報本府核定後撥付,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 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等規範,然其僅係要求金沙鎮公所每年 應提出回饋金計畫書及規範付款之方式採金沙鎮公所協助代 收預算,並協助里辦公室代付款項之運作方式,尚難認里長 因此可以免去地方制度法之法定職務權限。基此,辯護人辯 護主張回饋金之申辦並不是里辦公室之業務,所承辦之業務 係鄉鎮公所,所以不是被告擔任里長之業務行為等語,顯有 誤會,不足採信。  ⒊本案回饋金乃屬專款專用之性質,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 挪用於不同名目項下使用:  ⑴本案適用之自治條例第4條第4款及第6條既已明文規定,回饋 金之本質係專款專用,且執行單位如有實際需求,應經過修 正核定後始得再執行,則一旦執行單位未確實將申請核撥之 回饋金用於原先之計劃書範圍,即有違背回饋金核發之目的 與規範。而被告吳有泰所提出之回饋金計畫書申請函文暨附 件,即已明確記載申請回饋金之目的係用於「環江宮整體牆 面修繕美化及防水」,此有大洋里辦公室109年12月10日大 洋字第109121號函附卷可稽(見偵字第127頁),則一旦被告 吳有泰將此經費用於「環江宮整體牆面修繕美化及防水」以 外之事項,即違反專款專用之規定,屬任意挪用之情狀。  ⑵被告吳有泰雖辯稱不知道有專款專用之規定,且我是為了里 內之其他6間宮廟之居住環境美化,本質上也是為了公務, 我沒有考慮過係為了選舉的利多等語(見本院卷第281、284 頁)。惟查,證人黃靜雯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金門 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2月22日之公文裡記載「不得用於指定 用途以外支出」之文字,我也將這個提醒載明於金沙鎮公所 於109年12月24日函給大洋里辦公室之函文中,並清楚記載 「應專款專用」等字眼等語(見偵卷第99至100頁),此亦有 金沙鎮公所早於109年12月24日池環字第1090019829號函文 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03頁),另被告吳有泰亦於法務部調查 局詢問時供陳:我當時也沒有留意到金沙鎮公所給大洋里之 公文有「不得用於指定用途以外支出」之記載等語(見偵卷 第29至30頁),足見被告吳有泰實際上有收受金沙鎮公所之 函文,應可知悉其不得將申請到之回饋金用於申請事項以外 之名目。  ⒋本案之財物已納入被告吳有泰之私囊:   被告吳有泰之辯護人雖執前述之詞抗辯,惟查,被告吳有泰 取得款項389,000元後,係透過自身名義向環江宮、景山宮 、泰山廟、蓮山宮、東關廟、觀音寺等6間寺廟捐獻,在組 織及運作上,該6間宮廟之管理機關係金門縣政府民政處, 並非大洋里辦公室,是以,被告吳有泰將回饋金捐獻予廟宇 的行為,並非係實際與公務相關之正當支出或用途可言,自 無辯護人所稱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適用 之情形。此外,我國地方自治法施行後,里長之選舉係最為 接觸民眾之群體,而金門之群眾又大多信仰各自住所附近之 廟宇,是以,被告吳有泰將回饋金捐獻給6間寺廟之情形, 在我國選舉制度運作下,有極高的機率會產生「綁樁」廟宇 主委之情狀,進而產生主委協助在平時替里長宣傳好名聲之 情形。另本院參以被告吳有泰係以個人名義捐獻款項,且其 亦自承相關款項捐獻予上開6間寺廟後,其將無法確保或追 蹤所捐贈之款項,與其向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所申報核定予大 洋里之回饋金間,是否用途相同(見本院卷第282至283頁), 故本院認為,被告吳有泰自有為博取自己良好名聲之情形, 難以擺脫上開「綁樁」之嫌疑。是以,辯護人之抗辯,要無 可採。  ⒌被告王丁財於案發當下,屬明知而有意與被告吳有泰共同為 本案犯罪事實:  ⑴被告王丁財於112年9月21日於法務部調查局時供稱:我願意 自白,前述環江宮油漆防水工程實際上沒有施做。印象中, 在110年農曆年前,吳有泰打電話跟我表示要向我借一張油 漆的發票,他要報銷請款,過沒幾天我就拿一張愛之屋油漆 工程行的空白發票到同案被告吳有泰位在金沙鎮大洋里内洋 村的住家,現場依照吳有泰的指示填寫發票抬頭「金沙鎮公 所」、「統一編號:00000000」、日期「12月31日」、品名 「油漆防水工程一式」、單價及金額「420,000元」等資料 ,我並將發票交給被告吳有泰。被告吳有泰當時跟我說之後 如果工程款有匯到愛之屋油漆工程行,就再請我將錢領給他 ,被告吳有泰說之後這些錢也是會用在宮廟,直到110年1月 初,我發現愛之屋油漆工程行的土地銀行帳戶内多了一筆來 自註記為「金沙鎮公所工程款」的389,000元匯款,我就打 電話問被告吳有泰這筆錢是不是他的工程款,他說是,我就 隔天中午領300,000元,加上我手邊的現金,晚上把這筆389 ,000元之現金全數拿到其前述住家交付之,而被告吳有泰當 時跟我說這些錢是要用在大洋里的宮廟,到時候如果這些宮 廟需要油漆工程會請我來處理。另外,我上一次112年5月25 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之供述是為了替被告吳有泰圓謊,但我現 在很後悔等語(見偵卷第49至51頁)。本院審酌被告王丁財於 112年9月21日之供述,乃係推翻其自身於112年5月25日否認 犯行之供述,改為坦承犯行之自白行為,且清楚交代與被告 吳有泰間之分工合作方式,足可佐證其自始自終均未從事環 江宮之防水工程,其仍基於與被告吳有泰間之共同犯意,進 而開立不實之發票,用以提供予被告吳有泰核銷使用,而被 告王丁財雖然不是公務員,但其亦自陳與被告吳有泰有10多 年之合作經驗(見偵卷第63頁),且依前述其已表示被告吳有 泰有告知要報銷請款,故其不可能不知道被告吳有泰取得發 票之目的是要拿來向公家機關請款,是以,被告王丁財於案 發當下,乃屬明知並有意為之,其透過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 ,協助被告吳有泰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利用職務詐取金沙 鎮公所之回饋金補助,後來亦將金沙鎮公所匯入本案帳戶之 款項,以現金之方式交付予被告吳有泰。此外,倘若被告王 丁財確實不知情,在金沙鎮公所匯款至本案帳戶之後,其應 有所察覺,並向金沙鎮公所表示有一筆不知情之款項匯入, 惟其事後卻去詢問被告吳有泰,顯然未符合常理,足徵被告 王丁財有主觀共同參與之決意與客觀行為之分擔。   ⑵被告王丁財雖抗辯:我事後回到家之後,問我老婆,發現那 時候發票是她開的,不是我開的,我才把整件事情再想一次 等語(見本院卷第275頁)。惟查,被告王丁財於112年9月21 日之供述,乃係推翻其自身於112年5月25日否認犯行之供述 ,而其於112年9月21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我當初 的確是想要幫被告吳有泰講話,所以是怕他出事情等語(見 本院卷第274頁),顯然被告王丁財於112年9月21日所為之證 詞之證明力較接近事實真相,其雖於本院審理時,分別以證 人及被告之身分改稱發票是由其老婆所開立(見本院卷第238 、275頁),本院審酌後,認顯然係臨訟之抗辯之詞,尚不足 採納。  ⒍被告吳有泰將不實發票提出予金沙鎮公所,係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⑴證人即案發時之承辦人員黃靜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回饋金 之核銷流程就是當里長提出之回饋金計畫,經金門縣環境保 護局核定之後,金沙鎮公所會另外再發文去金門縣環境保護 局,把當年度的計畫裡面的金額撥款來公所代收,然後再由 里辦那邊發文到鎮公所來,辦理相關的經費核銷,例如說發 、照片等,再由公所這邊代支付給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經 查,所謂之「代收代付」,係指由金沙鎮公所代執行單位收 受上級單位即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之經費核撥,並由執行單位 請款後,直接由金沙鎮公所協助代付予相關廠商,其立法目 的在於各鄉鎮轄下之村里眾多,實務運作上難以期待每一位 村里長都有能力自己開立里辦公室之公務帳戶及循請款流程 予以核銷,且會計單位之最基層單位大多設立於鄉鎮公所之 會計室,是以,各直轄市、縣、市之自治條例中,大多會訂 定透過公務人員協助把關代收經費及付款之機制,以本案而 言,金沙鎮公所即是協助大洋里取得回饋金之地位,僅係協 助大洋里代收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之回饋金核撥,以及協助大 洋里協助付款予施工完畢之廠商,然而,實際上有無施工、 施作,相關單據檢附是否正確,乃應視實際需求之里辦公室 為主,難認立意良善之代收代付制度,係可用以免除里辦公 室應如實提出發票及真實施工之相關佐證資料。  ⑵是以,本案發生後,被告吳有泰既然將本案發票提供予金沙 鎮公所,使不知情之證人黃靜雯作為核銷並付款予未實際施 作之廠商愛之屋油漆工程行,而被告王丁財於款項至本案帳 戶後,旋即提現金予被告吳有泰,顯然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公共財物即回饋金389,000元之事實。基此,此部分之犯 行,應堪以認定。  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⒈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以公務員 將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該罪為純正身分犯,其 行為主體不僅指職務上有製作該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亦包 括原雖無製作權限,然依法令或有受製作權者之委託,而賦 予製作權之公務員在內。是該條所稱「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並不以公務員於其原職務範圍內有權製作或掌管之公文 書為限,但凡其有資格或適合登載者,均屬之;另既稱「所 掌」,則舉凡公務員於上述職務上有權製作者皆屬之,並不 以常在其執掌中者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揭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業據被告吳有泰於本院 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柏勲、吳有祥於法務部調查 局之證述相符(見偵卷123至126、155至160頁),亦與證人 黃靜雯、呂德諧於法務部調查局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 符,金沙鎮公所採購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暨其上黏貼之本 案發票、金沙鎮大洋里辦公處109年12月10日大洋字第10912 1號函暨附件、金沙鎮大洋里辦公處110年1月5日大洋字第11 0001號函暨附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6至38、45至46頁),堪 信被告吳有泰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⒊被告王丁財否認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並以前述之詞抗辯, 惟查,被告吳有泰既受金沙鎮公所鎮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其為辦理里公務,即有造冊請領、動支相 關經費之權限,而本案廚餘廠之回饋金經費,依前揭規定, 既已揭示應由各里辦公處負責執行、核銷、請款,而相關黏 貼憑證用紙、回饋金計畫書等文件,為被告吳有泰於本案發 生時,依據前揭規定核銷各該經費法定權限範圍內事項所製 作之文書,此有大洋里辦公處110年1月5日大洋字第110001 號函暨附件(偵卷第45至46頁)在卷可參,且相關函文、核銷 黏貼憑證均經其等蓋用職章以示負責,足見該等文件乃屬其 等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其於職務所掌公文書上,檢附不實之 發票、照片予金沙鎮公所,乃係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之犯行。而被告王丁財既然係明知而有意與被告吳有泰共同 為本案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如前所述,其自應知悉提供統 一發票後,被告吳有泰會用以製作相關申請單據以供核銷, 參以其於112年9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之詢問筆錄中,已清楚 陳述案發過程,其於本院以證人身分亦證稱:我當初(即112 年9月21日)也沒有想要承認,我只是想說我大概事情是這樣 子,趕快講一講我就要離開,沒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我當 初在法務部調查局很緊張,因為想趕快回家等語(見本院卷 第245頁),足見其在112年9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所為的陳述 ,是基於被告王丁財親身經歷之經過,而非如同被告王丁財 所抗辯不知情之情狀,足認其抗辯之詞要無可採。基此,被 告王丁財此部分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㈢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認定:  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要旨足參)。經查, 愛之屋油漆工程行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應受商業會 計法之相關規範,則被告王丁財為該工程行之負責人,自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⒉上揭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柏勲、吳有祥於法務部 調查局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23至126、155至160頁),亦 與證人黃靜雯、呂德諧於法務部調查局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大致相符,且有愛之屋油漆工程行之臺灣土地銀行活期性存 款存摺封面、金沙鎮公所採購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暨其上 黏貼之本案發票、大洋里辦公處109年12月10日大洋字第109 121號函暨附件、大洋里辦公處110年1月5日大洋字第110001 號函暨附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6至38、45至46頁),堪信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均堪可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其等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並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共同正犯: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以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構成要件, 雖係處罰身分犯之規定,然若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 員,彼此間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 即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吳有泰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與有商業負責人身 分之被告王丁財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依刑法 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王丁財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吳有 泰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依同條例第3項規定,及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同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仍為共同正犯。  ㈢間接正犯:   被告吳有泰、王丁財利用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黃靜雯填載 上開不實施工金額、檢附上開統一發票及施工完畢照片於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而持以行使,均為間接正犯。  ㈣罪數計算之認定:  ⒈被告吳有泰、王丁財就同一年度之回饋金計畫,其補助來源 同一,且被告吳有泰擬具計畫書後,被告王丁財隨即配合開 立統一發票交付之,被告吳有泰則於取得統一發票後,旋即 向金沙鎮公所請款,其時間極為接近,依一般社會之通念, 尚難認為行為人係基於獨立犯數罪之主觀上犯意而犯,於法 律評價上自應予適當限縮,避免過度評價,仍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即法律上之一行為。  ⒉被告吳有泰、王丁財,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 像競合,依刑法55條規定,均應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㈤刑之減輕與量刑時一併斟酌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⒈刑之減輕事由:  ⑴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 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條第1項之前段部分 ,因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已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 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該特 別法之規定;然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亦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於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 而論處罪刑之情形,仍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⑵查被告王丁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係因 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罪,其雖無特定之公務員身分關係,惟因 與有公務員身分關係之被告吳有泰共同實行,而論以共同正 犯,然其非提出回饋金申請書及向金沙鎮公所請款之人,顯 然整體參與犯罪實行之程度較被告吳有泰輕微許多,爰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⒉量刑時一併斟酌刑之減輕事由部分:  ⑴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吳有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考量 其並非實際開立發票之人,得予以減輕其刑,惟被告吳有泰 所犯之此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其就本案犯行 係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處斷,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 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 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予敘明。  ㈥不予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 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74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犯 罪之情狀」與第57條之「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 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 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 。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 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 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吳有泰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吳有 泰之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93頁),經查,公務員之廉潔本係 政府施政之核心所在,且被告吳有泰自偵查起至審判中本有 貪污治罪條例之減輕機會,其仍執前詞抗辯,難認有何顯可 憫恕之情狀,亦未有任何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 適用餘地,辯護意旨即非可採,爰不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 刑。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  ⒈被告吳有泰:   被告吳有泰身為里長,未能恪遵法令規定,反覬覦上開回饋 金,利用擔任里長之職務上之機會,以不實單據報銷詐取該 等款項,嚴重破壞國家政治清明、傷害公務機關之聲譽,亦 妨害金門縣政府相關回饋經費及補助經費之運用及執行,然 最終亦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坦 承,故此部分犯罪後態度應屬尚可,惟其餘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之部分,則自偵查起至本院審理期日均否認犯行, 縱使其已確實收受金沙鎮公所之函文,亦當庭向本院辯稱: 我忘記了、不知道,那都是里幹事用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85 至286),顯然其為脫免刑事責任,不惜耗費大量司法資源為 幽靈抗辯,況且其犯後亦未繳回犯罪所得,足堪認此部分之 犯罪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法、詐得金額 合計389,000元、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⒉被告王丁財:   被告王丁財身為商業負責人,本可透過正常之施工為自己獲 取合法之利益,其竟為個人日後得與被告吳有泰繼續合作之 私利,配合被告吳有泰共同為本案詐取回饋金之行為,有損 政府機關、公務員對民間公司、獨資負責人所開立統一憑證 之信任感,而其雖於偵查時一度坦承、自白全部之犯行,然 最終僅於本院審理期日坦承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故此 部分之犯罪後態度應屬尚可,惟其餘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部分仍改稱否認犯行,堪認其犯 罪後之態度未達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法、協助 詐得金額合計389,000元、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褫奪公權:  ㈠按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 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甚明。是 以,就行為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是否應褫奪公權,自應 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特別規定宣告之,惟關於褫奪公權之期間 ,依刑法第11條規定,則應適用刑法總則褫奪公權之期間。  ㈡爰審酌被告之上開犯罪情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 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被告吳有泰乃實際獲得金沙鎮公所匯款至被告王丁財 本案帳戶內之金額389,000元,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依上 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宇倢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漢森、張維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2024-12-25

KMDM-113-訴-12-20241225-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學賢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劉政繁 選任辯護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252、7362、7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學賢、劉政繁均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 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學賢、劉政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周學賢涉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 條、第23 1條第2項、第1項、第270條、第268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 項後段等罪,被告劉政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第4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條、第231條第2 項、第1 項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二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僅預期刑期很高、長期任職或居住於 出海相當便利的基隆地區,且二人正值壯年,並無阻礙逃亡 的疾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二人均為警 察人員,不僅人脈廣、熟悉偵查技巧,更藉由包庇插股、洩 漏警察機關臨檢等方式,涉犯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這種屬 於隱密性甚高、查緝不易的貪瀆犯罪,被告周學賢與其餘同 案被告或證人供述不一,被告劉政繁亦曾於偵查中否認犯行 ,其餘同案被告亦均有在偵查中更改證詞之情形,足認被告 二人均有相當理由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及執行,無法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設備等 方式替代羈押,均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3 年10月4日起對被告二人羈押3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受 授物件。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訊問被 告二人後,仍認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周學賢雖以其無經濟能力可逃亡,身體狀況亦不佳;被 告周學賢辯護人以本件被告及證人均已到案且具結證述在卷 ,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無逃亡之事實,請求具保停 止羈押等語;被告劉政繁以其坦承犯行,願意繳回犯罪所得 ;被告劉政繁辯護人以被告身體狀況不佳,無逃亡的能力, 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考量被告二人自113年10月4日羈 押迄今,其二人之外在客觀環境並無任何變更,上開羈押之 理由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斟酌被告二人本案涉案情節、年齡 、經濟能力,以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二人之人 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 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且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所述,認被告二人 均應自114年1月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 、通信、受授物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2024-12-25

KLDM-113-訴-207-20241225-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昭隆 選任辯護人 陳維鎧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32412號、第42064號、第43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共貳 佰伍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 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參拾萬元。 褫奪公權貳年。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壹拾伍元沒收 。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擔任臺中○○ ○○○○○○○(下稱潭子戶所)登記課戶籍員,負責受理民眾向 潭子戶所申請戶籍登記及核發戶籍證明文件等工作,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 二、依「臺中○○○○○○○○○○○○○○○○○○櫃台戶政人員於受理民眾申請 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或印鑑證明等戶籍證明文件核 發時,應先核對申請人證件後,進入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 (下稱戶政資訊系統)查詢並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如若符合申請資格,即於戶政資訊系統或戶政便民服務作業 系統(下稱戶政便民系統)列印戶籍證明文件後,製作申請 書交予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此戶籍證明文件核發申請案 於戶政資訊系統中存檔。戶政人員依據「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向申請人收取規費後,於戶政便民系統製作規費收據,遂 將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或印鑑證明等戶籍證明文件 及規費收據交付申請人。嗣潭子戶所櫃台戶政人員於當日下 班前核對申請書、戶政規費收入明細日報表(下稱收入明細 表)及所收規費金額(含現金及電子支付)無誤後,列印戶政 規費管制表(下稱規費管制表),並將規費管制表、申請書及 規費(現金及電子支付小白單)放入規費袋,置於潭子戶所 指定位置,由出納人員隔日一早核算入庫。 三、緣甲○○於戶所櫃台受理戶籍證明文件核發工作長達10餘年, 熟知受理民眾申請戶政資料,應於戶政系統核實登載戶籍證 明文件申請之數量、金額,並據以載出申請書後存檔,亦知 悉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及印鑑證明等項目係由各戶 籍員自行列印用印後核發,並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 條規定,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每張應收取新臺幣( 下同)15元及10元;依「臺中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規費收 費標準」第3條規定,印鑑證明每張應收取20元,再將所收 規費如實交由出納人員入庫等例行程序。詎甲○○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文書之犯意,利用受理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或印 鑑證明等戶籍證明文件核發之機會,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戶籍謄本申請書不存檔:甲○○於附表一所列日期及時間,受 理附表一所列申請人申請戶籍謄本時,明知應依申請人申請 之戶籍謄本數量,核實登載於戶政資訊系統後載出申請書及 存檔,並將所收規費如實解繳入庫,竟於戶政資訊系統列印 出附表一實際申請張數所列之戶籍謄本後,以申請書不存檔 之方式,使戶政資訊系統無法如實記錄該筆戶籍謄本之申請 份數,並將戶籍謄本提供給附表一申請人,向其等收取如附 表一所列實收規費之現金後,為侵占該筆款項而不進入戶政 便民系統製作規費收據,而甲○○以此方式共計侵占5萬525元 。  ㈡戶籍謄本申請份數或張數登載不實:甲○○於附表二所列日期 及時間,明知申請人係申請如附表二實際申請張數欄所列之 戶籍謄本,應依申請人申請之戶籍謄本數量,核實登載於戶 政資訊系統後載出申請書及存檔,並將所收規費如實解繳入 庫,竟於戶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核發」頁面列印出申請人 實際申請張數後,再行返回「戶籍謄本核發」頁面,於「列 印份數」欄位輸入不實份數為1份,復由戶政資訊系統帶入 前揭甲○○輸入之不實份數至「收費申請」頁面,並於「原始 張數」欄位自動帶入張數為2張以上時,於「原始張數」欄 位輸入不實張數為1張,再點選「確認申請」以製作如附表 二申請書件數欄所列之戶籍謄本申請書,交付申請人簽名核 章後存檔,使戶政資訊系統無法如實記錄該筆戶籍謄本之實 際申請份數。甲○○將戶籍謄本交付附表二所列申請人,向其 等收取如附表二所列實收規費之現金後,再於戶政便民系統 「開立收據」頁面之「數量」欄位登載不實之1份或1張,並 由戶政便民系統自動計算如附表二所列解繳金額,據以製作 如附表二收據號碼之不實收據,足生損害於潭子戶所對於核 發戶籍謄本管理之正確性,而甲○○以此方式共計侵占1,520 元。  ㈢以「戶籍資料」代替「戶籍謄本」:潭子戶籍課課長林真美 於112年3月13日稽核甲○○112年3月10日辦理之戶籍謄本核發 業務時,發現甲○○辦理之戶籍謄本核發稽核報表有數筆申請 書未存檔之情事,並調閱該日受理錄音檔釐清,發現甲○○於 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時未將申請書存檔,且有向民眾收取規費 而未解繳之情事,復於112年3月14日9時35分許,持前開稽 核報表向甲○○詢問申請書未存檔之原因,甲○○至此已知悉「 戶籍謄本」核發項目遭稽核,無法再以前開申請書不存檔之 方式侵占規費,故改變手法將僅得作為內部參考使用之「戶 籍資料」,充作「戶籍謄本」提供予民眾並向其收取費用。 甲○○於附表三所列日期及時間,受理附表三所列申請人申請 戶籍謄本時,明知應依申請人申請之戶籍謄本數量,核實登 載於戶政資訊系統後載出申請書及存檔,並將所收規費如實 解繳入庫,竟於戶政資訊系統列印出附表三所列實際申請張 數之「戶籍資料」後用印,充作「戶籍謄本」提供予附表三 所列申請人,並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三所列實收規費之現金後 ,作為侵占該筆款項而不進入戶政便民系統製作規費收據, 而甲○○以此方式共計侵占315元。  ㈣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申請書不存檔:甲○○於附表四所列日期及 時間,受理附表四之申請人申請如附表四所列申請項目之戶 籍檔案原始資料時,明知應依申請人申請之戶籍檔案原始資 料種類及數量,核實登載於戶政資訊系統後載出申請書及存 檔,並將所收規費如實解繳入庫,竟於戶政便民系統列印出 附表四所列實際申請張數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後,不前往戶 政資訊系統製作申請書及存檔,使戶政資訊系統無法記錄該 筆戶籍檔案原始資料之申請份數,並將如附表四所列實際申 請張數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提供予附表四之申請人,向其等 收取如附表四所列實收規費之現金後,為侵占該筆款項而不 進入戶政便民系統製作規費收據,甲○○以此方式共計侵占35 0元。  ㈤印鑑證明申請份數登載不實:甲○○於附表五所列日期及時間 ,受理附表五之申請人申請印鑑證明時,明知應依申請人申 請之印鑑證明數量,核實登載於戶政資訊系統後載出申請書 及存檔,並將所收規費如實解繳入庫,竟於戶政資訊系統「 印鑑證明核發」預覽印鑑證明之頁面,點選數次「端末列印 」後,復於「收費申請」頁面「份數」欄位輸入不實之1份 ,再點選「確認申請」以製作如附表五申請書件數欄所列之 不實印鑑證明申請書,交付申請人簽名核章後存檔,使戶政 資訊系統無法如實記錄該筆印鑑證明之申請份數。甲○○將印 鑑證明交付附表五所列申請人,向其等收取如附表五所列實 收規費之現金後,再於戶政便民系統「開立收據」頁面之「 數量」欄位,登載附表五收據之印鑑證明數量欄所列之不實 份數,並由戶政便民系統自動計算如附表五所列解繳金額, 據以製作如附表五收據號碼之不實收據,足生損害於潭子戶 所對於核發印鑑證明之正確性,甲○○以此方式共計侵占1,80 0元。  ㈥變更收據繳費方式:甲○○於附表六所列日期受理申請人申請 如附表六申請項目欄所列之資料時,明知應依申請人申請之 種類及數量,核實登載於戶政資訊系統後載出申請書及存檔 ,並將所收規費如實解繳入庫,竟於戶政資訊系統列印出各 項申請資料後,以不列印申請書存檔,或製作不實之申請書 交付申請人簽名核章後存檔,使戶政資訊系統無法如實記錄 該筆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或印鑑證明之申請份數。 嗣甲○○將上開列印之申請資料交付申請人,並向其等收取附 表六繳費金額欄之規費,豈知申請人卻以信用卡或悠遊卡等 非現金之方式支付,致甲○○無法直接侵占該筆規費。甲○○遂 於同日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登載收據時間進入戶政便民系統 ,將其他申請人辦理如附表六規費項目欄所示項目之繳費方 式,自現金支付修改為信用卡、悠遊卡等電子支付,或將該 筆申請案逕自開立登記為電子支付,俾將附表六繳費金額欄 沖銷為現金,足生損害於潭子戶所對於核發戶籍謄本、戶籍 檔案原始資料印鑑證明及規費支付方式管理之正確性,而甲 ○○以此方式共計侵占6,005元。 四、甲○○於附表七所列日期下班結算時,列印出該日未包含附表 一至六所列侵占金額之不實規費管制表,並於其核章後,將 不實規費管制表、申請書(含附表二、三、五、六之不實申 請書)及所收規費解繳予出納人員核對,足生損害於潭子戶 所對於規費支付方式及入庫管理之正確性;甲○○將以前開方 式未解繳之附表七所列侵占金額現金予以侵占入己,共計6 萬515元(附表一至附表六侵占金額之總和;計算式:5萬525 元+1,520元+315元+350元+1,800元+6,005元=6萬515元)。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 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達對於證據能力 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34頁),且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 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廉政官詢問、偵查中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廉政署卷一第3至24頁, 偵卷第149至156、253至255頁,本院卷第133、181、189至1 93頁),核與證人林美真、林惠華、黃素昧等人於廉政官詢 問、偵查中證述相符(見廉政卷一第127至164及251至261、 309至312、341至346頁,偵卷第223至233、315至317、241 至244頁),並有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13年度廉查 中字第10號證據資料卷一卷內之書證資料:證5:被告之戶 役政資料及人事資料各1份、證6:被告撰寫之112年3月14日 及112年3月15日報告書各1份、證7-1:潭子戶所112年2月15 日監視器翻拍畫面、證7-2:被告自112年2月6日起至同年3 月17日止侵占規費之監視器畫面一覽表、證7-3:監視器畫 面影片檔光碟1片、證8-1:被告受理案件聲音檔光碟21片、 證8-2:潭子戶所林眞美製作之被告稽核報表對照明細、證9 :潭子戶所111、112年度單位預算、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93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22號 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 刑事判決(見廉政署卷一第347至353、355至358、359至369 、371至373、375至496、497至509、511至515、517至534、 535至562頁,光碟片統一置於外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文 封內)、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113年度廉查中字第1 0號證據資料卷二卷內之書證資料:證10:被告之金融帳戶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總覽各1份及光碟1片、證11:潭子戶所 112年3月27日監視器翻拍畫面、證12-1:聯邦商業銀行112 年12月18日聯銀信卡字第1120033058號函暨附件、證12-2: 敦厚園管理費繳費單、證12-3:臺中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4 日中榮醫企字第1130003979號函附繳費資料、證12-4: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附繳 費資料、證12-5: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 群總字(113)第0133號函附使用者及繳費資料、證13:潭子 戶所辦理戶籍謄本核發操作系統程序畫面、證14:潭子戶所 辦理戶籍謄本手抄本操作系統程序畫面、證15-1:被告自11 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線上作業稽核報表節錄(附表 一)、證15-2: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線上 作業稽核報表節錄(附表二)、證15-3:被告自111年1月1日 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線上作業稽核報表電子檔光碟1片、證1 5-4: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戶籍簿冊索引 查詢畫面稽核報表電子檔光碟1片、證16:戶籍謄本申請書1 1紙、證17: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線上作 業稽核報表節錄(附表三)、證18:戶籍資料與戶籍謄本範例 2紙、證19:戶籍謄本申請書2紙、證20:被告自111年1月1 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之規費收入明細表、證21:潭子戶所 辦理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操作系統程序畫面、證22:被告自11 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線上作業稽核報表節錄、證2 3:潭子戶所操作紀錄、證24:潭子戶所辦理印鑑證明核發 操作系統程序畫面、證25: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 月31日止線上作業稽核報表節錄、證26:印鑑證明申請書12 紙、證27:潭子戶所辦理變更收據繳費方式之操作系統程序 畫面、證28: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線上 作業稽核報表節錄、證29:印鑑證明申請書4紙、證30:電 子支付存根聯、證31: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 日止之規費系統使用者工作日誌表(見廉政署卷二第3至7、 9至12、13至19、21至23、25至41、43至45、47至49、51至6 1、63至69、71至325、327至332、333至353、355至356、35 7至359、361至363、365至478、479至486、487   、489至490、491至500、501至508、509至531、533至53553 7至554、555至561、563至592、593至652頁,光碟片統一置 於外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文封內)、法務部廉政署中部 地區調查組113年度廉查中字第10號證據資料卷三卷內之書 證資料:證32: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之 規費收據異動日誌表、證33:被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 3月31日止之戶政規費管制表(見廉政署卷三第3至52、53至 554頁)、被告侵占公款之犯罪手法流程圖、臺中市政府政 風處113年7月23日中市政三字第1130006213號函暨被告領回 4萬4,280元現金領據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扣 保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21、3 23至324、427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 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謂公用,指國家機關使用 ;公用,相對於非公用,當指現時已經作為公用,或依其計 畫確定即將作為公用而言。所謂公有,則指國家機關所有; 本條款所指公用或公有財物,以應具有對於公務職務實現之 效用者為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 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地方制度 法第14條定有明文,宜蘭市公所顯係地方自治團體。依卷附 宜蘭市公所就職人員報告單所載,上訴人係自93年1月1日起 擔任該所第二公有零售市場之約雇人員,負責向該市場地下 室、3至5樓各攤位徵收電費、冷氣費,並於收取後填製宜蘭 縣農會代理宜蘭市公所公庫送款憑單繳交公庫;其既受宜蘭 市公所約雇,掌理收取前揭攤位之電費、冷氣費並予報繳等 事務,即屬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承辦期間所收取 之電費、冷氣費,自屬公有財物,上開收取費用之性質亦非 私經濟行為。上訴人收取後未即時繳交,竟予侵吞,依修正 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之規定,即屬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自有該條例之適用,原審適   用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上訴 人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自屬有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公務 員侵占公有財物之所謂「公有」財物,以動產之移轉所有權 而言,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必須該財物因交易或徵用 等原因,經交付而移入公務機關(含其指派之人)實力支配 之下,而為公務機關所有,且以行為人自己持有之公有財物 或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484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5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證人即潭子戶所行政課課員林惠華於113年7月1日廉政官 詢問及偵查中證稱:潭子戶所每年度均有將戶籍證明文件核 發規費編列預算歲入,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所收規 費編列於「使用規費收入-資料使用費」項下,而印鑑證明 所收規費編列在「行政規費收入-證照使用費」項下,潭子 戶所櫃台向民眾收取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及印鑑證 明規費收入均須入公庫,屬於公有財產等語(見廉政卷一第 309至312頁,偵卷第315至317頁)。潭子戶政事務所櫃台向 民眾收取上開費用,既編入編列地方政府預算收入,則地方 自治團體本為最終取得之對象,該等款項係優先作為潭子戶 所公務使用,則縱該等款項尚未解入公庫前,依其款項計畫 即可確定將作為公共目的使用,故該等規費本具公用財產之 性質。是民眾於繳納上開規費時,即已將該等款項交付予潭 子戶所櫃台公務員,而該櫃臺公務員僅為代理收受之機關, 其款項之交付效力已直接發生於本人即地方自治團體臺中市 政府,故該等款項自屬公有財產至明。又查,被告於每日將 戶政規費管制表、民眾申請書及規費(含現金及電子支付小 白單)放入規費袋,置於潭子戶所指定位置,由出納人員隔 日一早核算入庫,每日將民眾實際繳納之規費與繳回潭子戶 所規費之差額侵占入己,自成立侵占公有財物罪。  ㈡再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 不實,故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予以虛偽登載,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並以製作該公文書之公務 員為犯罪主體。該罪之處罰,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 的,祇要其登載之內容失真係出於明知,其犯罪即屬成立。 而該條所謂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就其 職務上應登載製作之文書,亦即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應將 職務上有關事項,如實記錄製作之文書而言。故凡於公務員 職務上有直接關係,或與該職務之執行有密切關聯性而應予 登載相關事項之文書,均屬刑法第213條所規範之公務員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每日繳回潭子戶所之「戶籍謄本( 文件)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臺中○○○○○○○○○ 戶政規費管制表」,均係以文字記載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印 鑑證明種類、數量及每日向民眾收取規費之種類、項目、金 額,其意義符合文書之有體性、意思性、符號性、名義性之 要件,自為文書之一種。又上開文書均為被告擔任潭子戶所 之戶籍員期間,因申報收取規費款項所製作,核屬公務員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無誤。  ㈢核被告各次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 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㈣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有同一日分向不同民眾收取規費 而未開立收據欲予以侵占之情事(詳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 示),惟被告係基一侵占目的,且利用同一手段,並在時間 緊密之情況下接續為之,是各舉措間之獨立性顯極薄弱,難 以強行分割,自係基於單一侵占公有財物犯意接續而為,當 應包括視為一個侵占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㈤次按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 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 罰(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0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係於每日結算時,將有開立收據而須解繳之規費放入規 費袋交予出納人員,復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其餘未 解繳之規費予以侵占入己,且於其侵占行為完成時,罪即成 立。是被告如附表七編號1至250號所為各次(共250次)侵占 公有財物犯行,時間有所區隔,犯行時間並非密接,顯係基 於不同侵占犯意而為之,應依一罪一罰之原則,分論犯侵占 公有財物罪共250罪。       ㈥想像競合:   被告以登載不實公文書行為,進而侵占向民眾所收取上開戶 政資料核發等規費,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異 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侵占公 有財物罪。  四、科刑部分: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 設,是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 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給予寬典 。此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 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其動機如何,為被動 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皆非 所問。又自白犯罪縱同時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 ,仍無礙於自白之性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條所謂之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 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於 潭子戶所內部調查時,否認犯行,業據證人即潭子戶所登記 課課長林真美於廉詢及偵查中證述在案,然此僅係被告不符 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自首」減輕其刑規定;被告既 於113年6月18日、113年7月1日廉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於113年7月1日將所侵占之財物全數繳回,有113年7月1日 偵訊筆錄、113年度查扣字第510號所附之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自得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㈡再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依此規定,必須所犯係同條例 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暨「其所得或 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二項條件者,始可依 上述規定減輕其刑。所謂「所得財物」,係指實際所得之財 物,至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 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 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各次侵占公有財物之犯罪所得均 為5萬元以下,戕害吏治之程度均尚非甚為重大,各該犯罪 之情節尚屬輕微,是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 。  ㈢末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 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 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 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 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 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 (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衡酌 被告各次所犯之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刑責甚重,而被告於廉政官詢問、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已坦認犯行不諱,復已於偵查中繳回全部犯 罪所得,犯後態度尚佳,其惡性尚非嚴重,衡量被告危害之 情節要屬輕微,固已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 12條第1項之規定減刑之寬典,然經減輕後之刑度,仍有情 輕法重之憾,如遽論科以此重典,不免過苛,爰均依刑法第 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已長期擔任公務 員職務,本應誠實清廉自持,竟為貪圖小利,於工作中侵占 所經手收取之費用,其所為影響國民對於公務機關廉潔之信 賴,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素行尚可,於廉政官詢問、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已均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尚具悔 意,併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手段、實際侵占金 額;兼衡被告自述逢甲大學企管系畢業之教育程度、與配偶 同住、無未成年子女、辭職後已沒工作、靠之前存款生活、 沒車貸、房貸、家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本院卷第194頁 ),以及適用相關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㈤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 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 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 妥適之裁量,且仍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 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 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 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 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 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 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 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 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 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 ,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號 裁定意旨參照)。也因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 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 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 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 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在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 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 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 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 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 、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 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考量 被告所實施250次侵占公有財物犯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法 一致、犯罪時間極近,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 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圩衡被告所 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 義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㈥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 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 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 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 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 ,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 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 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 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 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 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 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行為時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罪情節尚未至無可 原宥之程度。又被告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悔意甚堅 ,且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 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併予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 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之犯行,對社會仍有危害,應課予 一定之負擔,以資警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導正偏差 行為,避免再犯,爰依上開規定,認有課予被告向公庫支付 30萬元公益金之必要。倘被告未遵守上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褫奪公權: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 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然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 ,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 ,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 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2303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 侵占公有財物罪,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併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 公權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六、沒收部分:   按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 已自動繳交的所得財物,於判決時雖無庸再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3項規定諭知追徵,但仍應宣告沒收,以使檢察官於判決 確定後有依法執行之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收受之賄賂雖業經繳回扣案, 僅係不生再為追徵之問題,其既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之罪所得財物,自仍應就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99 年度台上字第44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本案獲得之 全部財物,均已自動繳回,業如前述,被告上開已繳交之犯 罪所得即6萬515元款項,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諭知沒收,又因犯罪所得已繳回國庫扣案,無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故無須諭知追徵其價額,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汙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 第213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 款37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以下附表中所示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附表一:甲○○以戶籍謄本申請書不存檔侵占金額一覽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 111/01/04 09:57:45-10:35:59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4 210 210 111/01/04 11:25:05-11:33:05 邱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1/04 11:34:50-11:39:03 邱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1/04 13:56:02-14:02:52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 111/01/05 09:36:30-09:44:29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05 10:32:53-10:37:27 楊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05 13:17:32-13:21:54 林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3 111/01/06 11:25:15-11:43:58 劉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1/06 14:28:09-14:34:47 黃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4 111/01/07 14:49:10-14:53:0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07 14:58:26-15:02:55 金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07 15:25:30-15:34:35 江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07 15:35:35-15:39:00 馬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07 15:39:40-15:54:26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5 111/01/10 11:07:04-11:13:3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10 14:02:05-14:07:00 蔡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10 16:10:20-16:14:35 謝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10 17:06:48-17:24:1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6 111/01/13 12:06:25-12:14:03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1/13 13:01:20-13:08:1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13 14:41:48-14:45:35 葛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7 111/01/14 09:48:33-09:51:2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14 11:45:30-12:03:15 曾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1/01/14 15:06:00-15:23:48 張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0 300 300 111/01/14 15:55:00-16:04:3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1/14 16:19:50-16:27:43 陳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8 111/01/18 11:06:35-11:11:36 陳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1/18 14:17:23-14:21:25 黃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1/18 16:12:25-16:18:04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9 111/01/20 08:37:34-08:41:57 廖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20 10:24:50-10:41:1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1/20 13:52:40-13:57:17 李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0 111/01/21 08:46:34-08:49:5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21 11:39:40-11:43:16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21 11:53:53-12:00:1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1/21 13:14:15-13:17:48 王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21 13:19:08-13:23:0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21 13:24:59-13:33:2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21 15:37:09-15:40:47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 111/01/22 09:30:59-09:34:24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2 111/01/24 09:00:46-09:04:10 蔡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1/24 09:07:47-09:11:5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1/24 11:29:30-11:38:32 劉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3 111/01/25 09:32:18-09:36:4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25 14:05:00-14:10:28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1/25 14:54:17-14:59:40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1 315 315 14 111/01/26 08:57:35-09:02:03 侯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1/26 10:42:54-10:49:03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1/26 14:52:01-14:54:17 王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5 111/01/27 10:21:00-10:29:2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1/27 13:45:43-13:49:04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1/27 15:58:25-16:02:38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6 111/01/28 08:31:40-08:35:3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7 111/02/07 08:54:52-08:58:3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07 09:30:41-09:36:25 王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2/07 09:38:55-09:41:57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07 10:48:05-10:54:4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2/07 11:24:08-11:29:39 王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2/07 14:15:20-14:19:17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07 14:20:23-14:24:1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8 111/02/08 08:53:30-09:00:50 O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2/08 09:24:34-09:28:25 王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08 10:15:35-10:19:48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08 11:05:29-11:11:5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08 12:45:35-12:50:35 王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08 13:15:31-13:23:42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08 15:29:02-15:38:11 賴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9 111/02/09 13:39:35-13:42:52 黃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09 14:34:12-14:37:1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0 111/02/10 08:35:48-08:49:1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0 10:53:04-10:55:4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0 10:56:21-10:59:26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0 13:28:30-13:32:10 O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21 111/02/11 08:35:30-08:38:38 柯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1 10:24:57-10:35:1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2/11 15:01:51-15:04:5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1 15:05:24-15:10:0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11 16:12:06-16:16:2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2 111/02/14 08:19:08-08:29:4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2/14 09:43:58-09:48:18 謝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4 11:28:00-11:34:27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2/14 11:35:12-11:37:56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4 15:14:43-15:17:46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02/14 15:20:56-15:30:20 蘇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3 111/02/15 09:10:51-09:15:42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2/15 09:48:55-09:57:33 O先生 戶籍謄本 9 135 135 111/02/15 10:53:21-10:55:50 蘇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5 13:47:17-13:49:24 李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2/15 15:04:13-15:09:2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4 111/02/16 09:54:22-09:59:1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111/02/16 09:59:23-10:03:23 邱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16 10:22:01-10:35:4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2/16 11:23:05-11:29:33 蘇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6 11:42:32-14:45:52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6 12:04:08-12:10:3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2/16 13:03:35-13:08:00 詹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6 14:13:25-14:16:55 謝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16 14:17:45-14:50:44 謝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6 14:56:20-15:03:4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6 17:13:58-17:17:43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5 111/02/17 09:49:48-09:53:36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17 11:04:25-11:15:16 張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2/17 13:33:40-13:36:19 梁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7 14:30:50-14:32:36 高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2/17 14:54:53-15:01:06 劉先生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2/17 15:40:07-15:46:07 楊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2/17 15:47:07-15:51:57 李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26 111/02/18 13:33:56-14:16:38 郭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6 540 540 111/02/18 15:56:00-16:05:34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18 16:31:55-17:14:5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2 180 180 27 111/02/21 12:03:05-12:07:56 余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21 14:23:25-14:27:53 鐘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2/21 14:41:48-14:53:53 O先生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1/02/21 15:18:50-15:27:18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8 111/02/22 09:23:44-09:30:26 O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22 09:40:30-09:47:47 王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2/22 11:38:43-11:41:02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1/02/22 11:49:01-11:51:5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22 14:12:45-14:16:30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2/22 14:17:43-14:22:05 賴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2/22 15:05:00-15:09:42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22 15:29:42-15:33:56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22 16:05:54-16:10:0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29 111/02/23 08:56:38-09:03:20 O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23 15:39:33-15:43:43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23 16:44:25-16:48:30 何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30 111/02/24 11:13:15-11:26:48 蘇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2 180 180 111/02/24 13:58:27-14:04:01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2/24 14:19:05-14:22:32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24 16:48:07-16:53:2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31 111/02/25 08:38:41-08:59:51 吳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2/25 11:10:38-11:14:12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25 11:53:10-12:01:2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2/25 13:43:47-13:48:18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2/25 14:43:21-14:50:11 鄭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2/25 17:13:06-17:18:4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32 111/03/01 09:39:05-08:44:21 余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3/01 10:21:48-10:25:06 O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3/01 11:49:40-11:54:17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3/01 12:40:43-12:44:28 王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3/01 12:44:56-12:48:3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33 111/03/02 12:01:42-12:05:12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2 14:20:43-14:23:28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2 14:44:40-14:50:03 林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3/02 16:00:55-16:03:54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2 16:06:57-16:10:27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2 16:11:31-16:17:4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2 16:18:47-16:22:41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2 16:28:55-16:33:20 楊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34 111/03/03 09:27:24-09:30:56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3 11:03:56-11:08:49 劉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3 11:10:35-11:14:27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3 11:24:03-11:35:0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3 14:05:00-14:09:46 施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3/03 16:27:55-16:38:55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35 111/03/04 10:09:48-10:14:35 廖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4 15:32:50-15:41:30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36 111/03/07 08:21:20-08:30:31 蘇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7 10:21:03-10:33:4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9 135 135 111/03/07 12:10:23-12:16:54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7 12:53:42-12:57:5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7 14:14:56-14:19: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7 15:22:48-15:45:47 余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0 150 150 37 111/03/08 11:40:12-11:48:07 陳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38 111/03/09 08:42:04-08:45:3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9 10:32:57-10:40:5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09 13:20:01-13:31:22 王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3/09 15:12:23-15:15:23 黃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9 16:02:48-16:07:14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9 16:40:16-16:43:40 許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09 17:10:16-17:13:03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39 111/03/10 09:49:58-09:53:23 楊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0 16:10:22-16:14:2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40 111/03/11 08:48:32-08:51:14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3/11 08:51:57-09:00:43 王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3/11 09:58:17-10:03:46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1 10:55:35-10:59:26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11 11:29:57-11:48:45 吳小姐 戶籍謄本 9 135 135 111/03/11 12:03:11-12:09:40 江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1 13:57:59-14:05:10 吳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3/11 14:29:58-14:42:45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1/03/11 15:04:58-15:11:23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11 15:12:17-15:19:31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1/03/11 15:32:52-15:38:0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1 17:23:50-17:27:06 林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41 111/03/14 10:49:32-10:56:2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3/14 13:47:52-13:52: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14 15:36:19-15:40:21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42 111/03/15 08:16:12-08:19:36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5 13:44:36-13:50:24 李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3/15 15:03:36-15:16:05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43 111/03/16 10:45:04-10:47:59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16 13:38:05-13:42:53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16 14:45:05-14:53:1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6 16:00:59-16:04:59 方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44 111/03/17 09:03:59-09:08:08 林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17 13:07:38-13:10:32 陳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45 111/03/18 14:07:45-14:13:2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46 111/03/21 09:19:55-09:24:04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21 10:34:25-10:41:40 余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21 11:23:21-11:30:4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8 270 270 111/03/21 11:56:44-12:03:01 邱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47 111/03/23 09:22:49-09:27:48 張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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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9 09:27:35-09:31:3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29 09:42:08-09:46:54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29 10:25:57-10:40:35 O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3/29 13:59:53-14:04:20 謝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51 111/03/30 09:42:01-09:44:3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30 14:25:52-14:29:23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3/30 14:58:04-15:02:2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52 111/03/31 10:03:58-10:14:43 邱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3/31 10:30:15-10:33:3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3/31 14:42:20-14:45:48 O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53 111/04/01 08:14:40-08:44:30 謝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4/01 09:00:35-09:06:3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01 14:24:25-14:28:5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54 111/04/06 11:02:30-11:06:0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06 13:48:00-13:59:00 郭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06 15:03:05-15:29:15 唐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4/06 16:09:05-16:12:2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55 111/04/07 08:14:00-08:19:1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07 08:40:43-08:47:45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4/07 09:39:55-09:43:3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07 09:55:00-09:59:45 邱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07 14:26:25-14:44:1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4/07 17:10:55-17:16:50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56 111/04/12 11:29:20-12:06:49 羅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5 225 225 111/04/12 12:13:00-12:16:50 羅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12 14:43:00-14:50:30 周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12 15:36:30-15:39:40 蕭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12 15:42:38-15:48: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57 111/04/13 08:32:50-09:04:4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2 480 480 111/04/13 11:02:50-11:06:2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13 11:06:35-11:11:2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4/13 11:11:40-11:14: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13 11:49:30-11:53: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4/13 11:58:40-12:06:55 李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4/13 14:22:50-14:36:00 蕭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58 111/04/14 09:34:10-09:40:05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4/14 11:03:25-11:07:20 蔡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4/14 11:59:45-12:05:2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4/14 15:04:50-15:09:0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14 16:10:50-15:16:50 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14 15:49:30-15:52:30 蔡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14 15:52:55-16:35:00 許先生 戶籍謄本 15 225 225 59 111/04/15 11:45:50-11:57:3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4/15 16:23:15-16:27:2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60 111/04/18 08:02:35-08:09:10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4/18 11:42:45-11:47:30 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18 12:09:10-12:37:35 楊小姐 戶籍謄本 7 105 105 111/04/18 13:45:00-14:20:35 周小姐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61 111/04/19 14:51:45-15:04:50 楊先生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62 111/04/21 13:54:15-14:00:2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21 15:12:40-15:19:2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1 15:19:45-15:23:4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63 111/04/25 09:17:30-09:21:50 胡月英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04/25 11:11:05-11:15:15 王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4/25 11:34:00-11:40:0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25 11:59:15-12:03:3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5 14:42:35-14:50:30 蘇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5 15:11:48-15:16: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5 16:29:10-16:35:4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64 111/04/26 09:03:05-09:07:00 高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4/26 09:51:10-09:56:1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6 15:17:45-15:35:00 塗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4/26 16:12:05-16:16:00 何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65 111/04/27 10:01:35-10:06:50 陸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7 13:48:15-13:51:4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27 14:42:00-14:56:3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4/27 16:13:10-16:17:45 楊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7 16:49:35-17:02:55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66 111/04/28 11:57:40-12:04:0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8 15:44:50-15:48:50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67 111/04/29 10:04:25-10:10:5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9 10:15:45-10:19: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9 10:38:30-10:42:45 顏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29 11:30:00-11:33:35 洪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9 11:50:10-12:20:4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9 135 135 111/04/29 13:43:40-13:49:3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4/29 16:25:50-16:34:4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4/29 16:46:25-16:50:1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68 111/05/02 10:42:50-10:46:2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02 14:11:05-14:15:0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02 14:30:45-14:37:50 郭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02 14:38:05-14:42:2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02 15:53:30-16:01:1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5/02 16:02:20-16:07:4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02 16:24:40-16:28:5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69 111/05/04 08:35:50-08:41:4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5/04 09:08:45-09:17:5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04 09:22:20-09:33:2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5/04 09:56:50-10:05:5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5/04 10:48:45-11:03:25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5/04 11:32:20-11:35:30 周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70 111/05/05 09:07:10-09:13: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05 16:21:10-16:44:30 高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71 111/05/06 09:01:30-09:21:4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5/06 12:24:30-12:28:00 曾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06 14:05:40-14:10:2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06 14:31:40-14:39:20 楊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5/06 16:13:25-16:38:10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72 111/05/17 09:49:40-10:05:25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1/05/17 11:43:35-11:48:0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73 111/05/18 09:06:25-09:11:0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18 12:30:50-12:37:50 沈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5/18 12:41:55-12:47:1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18 14:44:45-15:07:3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1/05/18 15:07:50-15:15:3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74 111/05/19 09:43:55-09:56:3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19 10:32:35-10:37:0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19 10:39:45-10:49:30 張廖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5/19 11:11:10-11:16:0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19 14:10:55-14:32:00 郭天送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5/19 14:32:50-14:38:3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19 16:29:15-16:40:15 蕭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75 111/05/23 11:11:25-11:13:5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23 11:50:00-12:07:05 楊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5/23 13:39:15-13:43:1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23 13:57:05-14:12:1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1/05/23 14:41:00-14:45:20 周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23 14:48:00-14:55:2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5/23 16:19:30-16:25:3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76 111/05/26 11:33:35-11:40:5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26 15:09:00-15:15:3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77 111/05/27 16:09:00-16:20:5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78 111/05/30 09:17:58-09:21:5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5/30 13:41:35-13:47:2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30 13:47:45-13:57:2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5/30 14:54:18-15:04:00 郭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1/05/30 15:39:20-15:59:00 阮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5/30 16:01:25-16:06:0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5/30 16:09:10-16:28:35 洪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79 111/05/31 08:37:55-08:44:5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5/31 10:38:15-10:52:2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2 180 180 111/05/31 13:50:10-13:55:0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80 111/06/06 10:14:00-10:17:0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06 13:21:40-13:41:40 邱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81 111/06/07 14:30:15-14:33:4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82 111/06/08 09:05:15-09:12:3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6/08 11:06:50-11:10:1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83 111/06/10 10:01:55-10:09:10 O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6/10 12:27:20-12:30:2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0 12:32:00-12:36:10 楊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10 12:52:45-13:11:40 鄭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10 13:48:10-13:52:2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10 14:01:00-14:05: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10 16:31:00-16:36:20 楊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84 111/06/13 09:29:50-09:34:0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6/13 11:00:35-11:04:0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13 11:10:50-11:16:1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3 11:20:15-11:27: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3 14:58:30-15:12:0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1/06/13 16:14:05-16:21:0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85 111/06/15 09:35:35-09:42:40 邱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6/15 14:43:25-14:50:40 謝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5 14:51:10-14:56:2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5 14:56:50-15:02:00 吳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86 111/06/16 08:45:50-08:54:50 鍾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6/16 09:21:50-09:27:2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6 09:31:50-09:51:0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9 285 285 111/06/16 11:22:10-11:26:3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16 11:26:50-11:41:5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6/16 11:42:10-11:46:0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16 13:40:45-14:03:5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1/06/16 14:50:00-15:16:15 侯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87 111/06/20 08:56:55-09:08:00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6/20 10:23:00-10:27:5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20 11:30:15-11:35:1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20 12:10:00-12:16:4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20 15:30:15-15:41:45 蔡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6/20 15:43:05-15:47: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20 16:04:05-16:14:50 鄭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88 111/06/23 10:54:30-11:06:30 O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6/23 15:02:25-15:07:00 江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89 111/06/24 08:21:10-08:27:5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6/24 08:52:25-08:56:40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6/24 09:46:05-09:58:40 楊小姐 戶籍謄本 14 210 210 111/06/24 11:28:50-13:06:20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6/24 14:33:55-15:12:40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6 540 540 90 111/06/27 08:21:45-08:26:20 徐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6/27 08:53:10-08:57:35 沈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6/27 14:12:25-14:19:25 周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27 17:24:00-17:30:4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91 111/06/28 10:08:20-10:14:15 黃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6/28 12:00:00-12:05:1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6/28 16:38:10-16:41:50 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92 111/07/04 08:42:58-08:46:00 何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7/04 09:32:45-09:54:0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5 225 225 111/07/04 09:56:30-10:02:0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04 10:25:55-10:31:0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04 10:54:00-11:02:00 邱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1/07/04 13:32:30-13:43:00 ○ 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04 13:51:15-13:58:0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93 111/07/05 09:35:00-09:38:45 ○ 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7/05 11:15:00-11:20:25 蘇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05 14:02:00-14:06:15 ○ 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05 15:07:00-15:15:0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05 15:28:00-15:37:1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05 15:37:50-15:44:30 ○ 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94 111/07/08 11:59:50-12:09:30 吳先生、 廖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7/08 13:40:15-13:47:3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08 14:39:00-14:43:1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08 16:15:50-16:21:3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95 111/07/11 09:12:10-09:23:1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111/07/11 10:57:00-11:01:4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11 13:05:00-13:23:00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11 15:18:20-15:23:3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1 16:08:00-16:13:1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1 16:14:00-16:19:0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96 111/07/13 09:54:00-09:58:4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3 13:21:30-13:25:30 何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97 111/07/14 13:53:20-14:00:3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14 14:06:35-14:13:5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4 16:26:30-16:32:3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7/14 16:46:40-16:58:15 江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98 111/07/15 14:59:10-15:15:48 孫先生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1/07/15 16:47:15-16:50:0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5 16:58:00-17:01:1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99 111/07/18 08:07:15-08:14:2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18 10:14:35-10:23:08 張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7/18 11:53:55-11:58:08 邱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7/18 15:33:30-15:36:5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8 15:37:30-15:41:3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07/18 16:36:00-16:39:50 O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00 111/07/19 08:39:38-08:42:5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9 08:55:42-09:03:15 邱小姐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1/07/19 09:22:58-09:26:4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19 10:43:55-10:48:2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7/19 13:24:44-13:30:5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19 14:07:00-14:11:1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19 15:08:09-15:12:2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19 16:20:38-16:24:52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01 111/07/20 15:09:30-15:13:55 劉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20 15:28:49-15:32:5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0 16:39:34-16:44:2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0 17:27:14-17:44:55 黃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02 111/07/21 10:16:40-10:20:45 邱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21 10:53:40-10:59:00 蔡先生/蘇 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1 13:10:55-13:14:31 劉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21 13:32:32-13:38: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1 13:45:40-13:49:03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1 14:18:55-14:23:25 郭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21 14:44:42-14:48:5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1 15:35:30-15:38:28 徐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03 111/07/22 09:20:00-09:24:33 孫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2 09:56:38-10:00:15 劉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22 10:25:10-10:29:3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2 11:19:15-11:35:49 劉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1/07/22 12:23:50-12:33:5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7/22 12:50:05-12:54:19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2 14:48:05-14:56:28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2 14:57:30-15:00:58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2 16:04:52-16:07:46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04 111/07/25 10:07:25-10:12:5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5 15:12:25-15:15:45 孫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05 111/07/26 10:54:07-11:00:30 許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6 11:40:05-11:44:5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6 12:24:05-12:30:2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6 12:37:15-12:40:55 黃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06 111/07/28 08:22:30-08:25:10 翁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7/28 08:32:00-08:38:58 張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7/28 10:47:00-10:52:00 O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7/28 11:19:00-11:23:44 阮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7/28 13:18:50-13:22:55 紀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8 14:08:50-14:12:58 廖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07 111/07/29 08:22:17-08:26:50 方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7/29 08:27:10-08:32:25 蘇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08 111/08/01 08:32:55-08:36: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09 111/08/02 10:05:23-10:14:5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1 165 165 111/08/02 11:39:00-12:03:28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0 111/08/03 09:58:40-10:02:1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03 10:13:30-10:15:5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03 10:24:28-10:28:0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03 10:29:50-10:35:1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03 10:58:05-11:04:58 許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8/03 11:17:35-11:23:23 王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03 11:35:45-11:40:3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03 11:40:30-11:47:36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03 13:56:30-14:02:32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03 14:13:23-14:17:5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03 14:29:10-14:33:3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 111/08/04 10:26:55-10:31:0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 111/08/09 10:31:00-10:40:25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09 14:39:20-14:44:48 陳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3 111/08/10 08:07:45-08:16:22 蔡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8/10 09:39:15-09:42:50 徐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0 11:37:33-11:43:18 廖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8/10 13:26:35-13:30:1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0 13:56:58-14:03:2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4 111/08/11 10:09:55-10:14:48 陳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8/11 17:32:17-17:36:29 劉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5 111/08/12 13:12:57-13:27:1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8/12 17:35:50-13:41:26 林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8/12 16:33:11-16:38:10 余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6 111/08/15 11:46:52-11:50:20 方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15 16:05:00-16:09:3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15 16:16:25-17:20:2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7 111/08/16 10:25:30-10:32:05 翁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6 10:51:35-10:55:15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6 11:01:46-:11:05:18 鐘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16 14:20:38-14:24:0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16 14:39:02-14:43:4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16 15:40:00-15:44:0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8 111/08/17 08:51:00-08:54:26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17 10:26:15-10:31:5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8/17 10:32:40-10:35:55 周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7 17:04:48-17:07:43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9 111/08/18 08:06:45-08:10:2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8 08:11:45-08:16:1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8/18 11:55:20-12:03:30 徐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8/18 14:05:10-14:11:18 O先生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8/18 15:57:50-16:04:05 施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20 111/08/19 08:19:10-08:23:4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19 11:02:20-11:15:44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21 111/08/22 08:22:45-08:26:25 阮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22 08:48:22-08:51:05 王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22 08:56:28-09:01:5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22 09:03:55-09:08: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8/22 10:26:50-10:33:2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08/22 11:10:40-11:18:28 鄭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8/22 11:19:19-11:40:48 葉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22 11:41:30-11:45:08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22 16:03:20-16:06:48 余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22 16:50:28-17:01:40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22 111/08/23 08:47:40-08:54:03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23 09:46:03-09:49:49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23 10:02:25-10:14:45 李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8/23 13:21:07-13:26:39 邱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23 111/08/24 13:42:59-13:50:4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8/24 15:36:08-15:45:30 廖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24 111/08/25 08:56:20-09:01:38 徐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25 111/08/26 08:40:50-08:44:58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26 08:56:06-08:59:25 余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26 09:05:44-09:13:31 李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26 111/08/29 08:06:03-08:13:00 江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8/29 10:00:26-10:06:18 王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08/29 11:02:00-11:05:2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8/29 11:46:42-14:49:49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27 111/08/30 09:32:50-09:40:33 邱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28 111/08/31 08:56:17-09:03:55 周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8/31 09:10:15-09:16:40 徐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8/31 14:22:30-14:30:33 王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29 111/09/01 08:58:50-09:01:5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01 09:52:02-09:55:57 葉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01 11:47:15:11:51:14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01 15:52:00-16:04:23 黃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9 135 135 130 111/09/02 09:15:33-09:18:52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02 10:04:20-10:09:52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02 10:21:00-10:25:33 江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9/02 11:01:09-11:06:10 朱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9/02 11:52:33-11:59:13 羅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31 111/09/05 08:11:40-08:16:10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9/05 14:23:25-14:31:2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9/05 16:53:30-16:57:1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32 111/09/06 09:22:10-09:27:5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33 111/09/08 09:56:15-10:06:55 蔡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7 105 105 111/09/08 10:20:56-11:25:08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08 11:20:18-11:24:30 馬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08 11:25:25-11:28:4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08 11:45:26-11:58:00 謝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09/08 15:03:58-15:07:24 何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08 15:40:20-15:43:5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34 111/09/12 08:08:15-08:13:08 王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2 08:55:01-09:01:35 羅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09/12 10:51:37-10:57:38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09/12 15:10:20-15:17:0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35 111/09/13 09:12:50-09:16:10 宋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3 09:19:42-09:28:06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3 16:13:52-16:30:28 黃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8 270 270 136 111/09/14 13:40:25-13:46:59 林先生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1/09/14 14:33:35-14:37:05 黃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14 14:48:01-14:56:25 唐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4 15:43:35-15:51:0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37 111/09/15 08:15:50-08:19:5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5 10:32:15-10:38:38 方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15 11:11:20-11:16:2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5 15:01:01-15:06:13 周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38 111/09/16 08:35:05-08:41:42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6 09:55:45-10:00:08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16 10:14:18-10:21:40 周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16 14:55:00-14:59:27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39 111/09/19 08:33:07-08:38:30 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19 11:10:45-11:28:35 蘇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111/09/19 11:44:00-12:10:44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09/19 16:27:20-16:31:0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40 111/09/20 08:43:25-08:47:43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41 111/09/22 14:58:57-15:02:18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22 16:20:20-16:24:1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42 111/09/23 10:21:25-10:25:21 余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23 15:22:58-15:29: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43 111/09/27 08:31:33-08:36:50 方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27 10:36:01-10:42:3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27 11:06:18-11:13:1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09/27 14:01:45-14:06:02 蔡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09/27 15:09:50-15:54:3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1/09/27 16:41:29-16:44:2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44 111/09/28 10:44:35-10:48:38 林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9/28 14:08:00-14:11:50 蔡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28 14:14:43-14:25:24 周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09/28 15:45:29-15:51:1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28 16:10:20-16:14:43 曹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45 111/09/29 15:28:08-15:31:55 梁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09/29 16:15:04-16:19:58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46 111/09/30 11:46:59-11:52:42 劉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09/30 14:53:02-14:57:00 方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09/30 16:06:54-16:14:48 江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09/30 17:09:45-17:15:08 賴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47 111/10/03 12:03:55-12:10:05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10/03 13:49:25-15:42:50 邱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5 225 225 111/10/03 16:49:00-16:53:2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48 111/10/04 08:38:00-08:52:25 楊小姐 戶籍謄本 4 80 80 111/10/04 11:34:30-11:38:0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04 13:48:55-13:54:1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49 111/10/05 15:59:30-16:10:00 羅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50 111/10/06 09:15:40-09:21: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06 09:34:10-09:37:0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06 14:42:50-14:46:4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06 15:29:15-15:33:1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06 16:38:30-16:51:4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51 111/10/07 09:43:45-09:51:0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07 10:12:45-10:16:5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07 10:36:50-10:47:1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10/07 13:17:15-13:21:05 郭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52 111/10/11 08:50:05-08:52:40 廖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1 09:02:50-09:08:10 周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1 09:08:25-09:13:20 洪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0/11 09:21:50-09:33:3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10/11 14:59:15-15:04:0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11 15:04:20-15:09:10 楊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1 15:52:05-15:55:1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1 16:04:25-16:09: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0/11 16:17:45-16:29:0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10/11 16:45:00-16:50:10 潘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53 111/10/12 09:04:30-09:10:00 鍾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10/12 11:29:45-11:34:4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54 111/10/13 16:49:15-16:55:30 楊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55 111/10/14 13:35:32-13:38:5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4 13:59:00-14:02:0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14 14:34:00-14:44:05 鍾先生 戶籍謄本 9 135 135 156 111/10/17 08:18:05-08:21:4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10/17 08:39:10-08:43:40 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7 09:37:10-09:47: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10/17 09:57:25-10:16:10 莊先生 戶籍謄本 7 105 105 111/10/17 13:02:30-13:10:0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17 14:22:20-15:11:00 林小姐/王 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10/17 15:51:30-15:57:10 曾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57 111/10/18 09:08:00-09:14:50 柯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10/18 12:01:35-12:06:0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18 14:42:18-14:46:40 顧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18 14:50:40-14:55:0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0/18 16:20:20-16:26:0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58 111/10/19 09:30:25-09:34: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19 10:26:50-10:33:4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59 111/10/20 11:49:00-11:53:5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20 13:48:40-13:59:55 溫秋妹 戶籍謄本 3 45 45 160 111/10/21 10:00:20-10:08:0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21 10:11:15-10:16:0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0/21 10:48:45-10:55:45 塗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0/21 11:49:00-11:53:2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21 14:54:30-15:10:00 程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111/10/21 16:23:00-16:29:3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0/21 16:36:35-16:57:40 鄧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0 150 150 111/10/21 17:05:55-17:10:1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61 111/10/26 08:23:15-08:26:4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26 10:40:00-10:45:40 高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0/26 15:19:50-15:23:10 蕭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26 15:29:35-15:35:4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62 111/10/27 08:54:20-09:01:20 徐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10/27 09:53:30-09:59:30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0/27 09:59:55-10:06:30 曾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27 15:20:50-15:28:2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63 111/10/28 16:42:20-16:46:1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64 111/10/31 10:00:45-10:05:0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0/31 10:51:33-10:57:0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0/31 12:40:25-12:42:3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65 111/11/01 11:13:35-11:18:1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1/01 11:48:40-11:52:45 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01 14:13:40-14:17:3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01 14:20:00-14:31:25 賴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66 111/11/03 14:15:05-14:19:5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1/03 15:15:45-15:23:15 黃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1/11/03 15:30:55-15:36:25 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11/03 16:10:35-16:14:50 蔡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67 111/11/04 10:24:10-10:31:0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1/04 10:31:00-10:45:15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04 10:45:55-11:41: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0 150 150 111/11/04 12:00:40-12:07:3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1/04 16:40:35-16:43:40 潘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68 111/11/07 09:45:45-09:53:15 陳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69 111/11/10 08:34:30-08:43:50 盧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1/10 09:12:10-09:15:2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0 09:41:30-09:46:2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70 111/11/14 09:52:45-09:57:40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1/14 09:59:00-10:02:3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4 12:54:45-12:57:35 黃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4 13:52:30-14:00:3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1 165 165 111/11/14 15:51:00-15:58:3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11/14 15:58:45-16:02:30 余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14 16:11:35-16:19:0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71 111/11/15 11:51:40-12:00:5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5 14:42:55-14:47:5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1/15 16:46:55-16:51:1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72 111/11/16 10:37:40-10:40:5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6 13:37:20-13:41:0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6 13:41:40-13:45:0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6 14:02:28-14:06:0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1/16 16:20:40-16:27:55 李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73 111/11/17 10:18:25-10:23:30 葉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11/17 11:43:30-10:51:0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11/17 14:05:30-14:13:05 吳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74 111/11/18 08:06:20-08:09: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8 08:41:50-08:49:30 邱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18 09:13:35-09:35:00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111/11/18 09:35:25-09:39:45 邱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18 16:07:40-16:11:2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75 111/11/21 09:12:15-09:19:20 謝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21 09:19:40-09:23:1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21 13:35:16-13:38:5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76 111/11/23 15:16:35-15:29:0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23 15:30:35-15:34:00 鍾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23 16:58:25-17:06:3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77 111/11/24 10:27:40-10:31:5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24 10:33:00-10:51:50 蘇先生/太 太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6 240 240 111/11/24 10:53:05-10:57: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24 15:40:25-15:44:1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24 15:57:30-16:03:05 蔡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78 111/11/25 08:31:10-08:42:40 謝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25 09:01:45-09:07:00 楊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11/25 11:57:50-12:16:0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1/11/25 14:46:30-14:51:10 蘇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25 15:05:55-15:12:40 賴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11/25 16:23:35-16:33:35 李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25 16:57:00-17:09:1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79 111/11/28 17:31:30-17:35:2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80 111/11/29 08:07:35-08:14:0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1/29 13:57:45-14:01:17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1/29 14:02:55-14:07:1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81 111/11/30 08:47:00-08:51:00 葉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1/30 10:09:20-10:12:5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82 111/12/01 08:21:25-08:25:40 白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1 09:45:00-09:48:30 謝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1 10:02:00-10:08:20 羅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12/01 12:17:20-12:22:0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01 16:35:45-16:39:15 江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83 111/12/02 10:01:00-10:05:2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02 11:04:40-11:10:0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111/12/02 13:57:25-14:02:25 高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2/02 15:55:10-16:00:20 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84 111/12/05 08:15:55-08:23:5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5 08:25:05-08:28:2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5 15:26:35-15:28:3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5 16:26:55-16:32:3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85 111/12/06 08:25:35-08:30:05 楊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2/06 09:17:00-09:23:20 蔡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06 09:28:35-09:34:2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06 12:52:00-12:56:2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2/06 13:49:45-13:54:00 蘇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06 15:41:25-15:46:15 伍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06 15:47:00-16:20: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86 111/12/07 11:59:40-12:04:5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7 14:11:00-14:14:2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7 15:37:20-15:51:1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1/12/07 15:51:10-16:01:2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07 17:15:30-17:20:5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87 111/12/09 09:52:27-09:59:2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1/12/09 10:32:45-10:37:1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09 12:12:00-12:18:10 宋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2/09 13:03:13-13:08:20 江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09 14:19:51-14:23:1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09 16:02:15-16:06:55 廖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88 111/12/12 14:43:28-14:47:05 王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12 16:04:15-16:12:3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1/12/12 16:13:30-16:19:3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1/12/12 16:29:40-16:38:15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1/12/12 17:36:00-17:44:30 王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89 111/12/13 15:42:00-15:45:4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13 16:33:12-16:37:3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13 16:48:50-16:54:55 陳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90 111/12/14 09:18:30-09:46:50 馬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14 09:18:30-09:46:5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14 10:08:55-10:14:10 蕭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91 111/12/16 09:16:25-09:26:00 廖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16 09:27:00-09:33:1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16 13:56:10-14:07:2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1/12/16 15:29:15-15:33:5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92 111/12/19 08:52:35-08:56:4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1/12/19 09:30:35-09:35:2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93 111/12/20 10:11:20-10:16:15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20 10:24:15-10:29:25 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94 111/12/21 09:01:50-09:05:4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21 11:20:05-11:23:2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21 15:06:30-15:09:2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95 111/12/22 09:30:45-09:34:1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22 10:02:25-10:05:1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22 11:09:20-11:15:20 楊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22 16:49:25-16:52:20 曾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96 111/12/23 08:39:58-08:44:40 周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23 09:16:10-09:19:00 蕭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23 11:29:00-11:35:00 周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23 14:54:50-14:58: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1/12/23 15:17:00-15:21:1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1/12/23 17:08:50-17:12:35 蕭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1/12/23 17:38:35-17:42:00 魏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97 111/12/26 08:43:40-08:47:3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98 1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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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1/05 09:23:16-09:27:40 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04 112/01/06 09:58:25-10:03:32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06 11:54:53-11:59:05 周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06 15:00:51-15:05:40 藍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205 112/01/07 09:39:40-09:44:26 丁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07 11:08:17-11:12:06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07 11:19:09-11:24:25 王靜芳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07 14:16:10-14:23:3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07 15:27:30-15:30:0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06 112/01/09 08:18:06-08:22:45 廖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09 08:49:49-08:52:25 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09 09:47:35-09:55:1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1/09 10:48:48-10:54:30 O小姐 戶籍謄本 9 135 135 112/01/09 11:53:35-11:57:45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1/09 15:02:45-15:14:40 錢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207 112/01/10 08:42:35-08:48:0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0 10:09:50-10:16:30 李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2/01/10 11:17:15-11:22:0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0 11:56:43-12:00:1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08 112/01/11 09:34:10-09:37:0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1 09:38:20-09:43:4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1/11 13:39:30-13:49:2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1 16:13:55-16:23:3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209 112/01/12 08:53:25-08:56:4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2 09:39:21-09:43:5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1/12 09:44:12-09:48:28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2 09:44:12-09:48:28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2 10:13:50-10:17:15 李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2 13:47:50-13:52:4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2 14:57:50-15:02:05 廖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1/12 16:33:40-16:37:20 賴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2/01/12 16:37:40-16:43:25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210 112/01/13 08:41:37-08:49:20 陳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3 11:26:44-11:32:4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3 12:10:55-12:18:50 江小姐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2/01/13 17:01:45-17:08:0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3 17:08:40-17:12:05 鄭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3 17:52:50-17:56:10 劉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11 112/01/16 09:53:50-09:58:3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6 11:35:10-11:39:05 楊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6 14:26:00-14:32:2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1/16 15:46:13-16:03:3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2/01/16 17:03:35-17:08:30 黃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212 112/01/17 08:56:15-08:59:40 蕭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7 10:22:19-10:32:15 李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1/17 10:46:45-10:51:50 賴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7 11:20:10-11:24:15 黎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17 13:46:30-14:19:00 詹秀玲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9 285 285 213 112/01/18 11:31:25-11:35:25 朱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1/18 17:54:28-17:57:5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214 112/01/30 08:51:30-08:58:4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3 195 195 112/01/30 14:25:25-14:29:2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30 14:38:15-14:51:25 O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2/01/30 15:43:55-15:47:0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30 16:40:35-17:03:2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12 180 180 215 112/01/31 10:19:05-10:25:40 胡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1/31 11:08:25-11:11:25 林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1/31 14:15:30-14:36:3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1/31 15:03:50-15:08:0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1/31 16:19:25-16:25:40 張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16 112/02/01 10:54:56-10:58:0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1 14:20:32-14:26:34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1 14:26:45-14:33:05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2/01 15:04:37-15:07:49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1 16:20:18-16:27:32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17 112/02/03 08:16:58-08:22:15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2/03 08:39:27-08:43:45 O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2/03 08:54:28-08:57:2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3 09:20:46-09:25:36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3 09:26:30-09:31:25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03 09:31:38-09:37:56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3 11:40:32-11:45:56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3 13:59:22-14:03:07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3 14:37:27-15:11:35 林書達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2/03 15:37:16-15:53:43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2/03 16:22:10-16:27:13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218 112/02/04 10:27:20-10:30:2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4 10:32:08-10:39:58 賴秋霞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2/02/04 10:53:00-10:56:38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4 11:46:45-11:51:12 O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04 14:10:17-14:46:30 朱棋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2/04 16:30:15-16:35:2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219 112/02/06 10:04:25-10:25:00 曾昱峰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2/06 10:30:25-10:44:12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6 11:02:05-11:19:40 關明師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2/02/06 14:27:10-14:39:00 林先生 戶籍謄本手抄本 6 90 90 112/02/06 14:40:15-15:13:18 洪明輝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2/06 17:07:38-17:23:24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220 112/02/08 08:19:27-08:24:03 雷立東尼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08 10:19:45-10:23:5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8 10:51:00-11:26:45 林沂宛 戶籍謄本 3 45 4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2/02/08 11:56:54-12:08:16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 45 45 112/02/08 13:39:41-13:42:39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8 13:42:43-13:45:59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8 14:59:29-15:05:31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8 15:52:19-15:59:20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2/08 16:05:53-16:46:12 葉東赫母 親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08 17:50:13-18:10:36 楊雅鈞 戶籍謄本 6 90 90 221 112/02/09 09:36:40-09:54:48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9 09:58:55-10:01:31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9 14:38:25-14:41:3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09 15:41:55-15:45:21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9 15:56:12-16:01:45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09 16:28:50-16:33:12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22 112/02/10 08:04:30-08:17:03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0 08:18:10-08:22:56 陳黎璇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0 10:57:28-11:10:12 陳宥鈞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0 11:34:00-11:58:29 林宛蓁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0 14:41:16-15:11:48 黃鳳慈 戶籍謄本 7 105 105 112/02/10 15:12:00-15:21:52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223 112/02/13 09:20:12-09:24:26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3 09:24:31-09:29:48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2/13 09:55:37-10:15:43 詹雅惠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3 10:15:45-10:24:22 蕭淑嫻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13 11:52:43-12:14:42 陳裕文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3 13:59:40-14:24:00 O先生 戶籍謄本手抄本 8 120 120 112/02/13 14:47:00-14:52:08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13 14:56:22-15:01:5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3 15:44:50-16:10:18 林坤聰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3 17:46:26-18:05:0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224 112/02/14 09:47:49-10:14:44 林慧嫻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4 14:19:11-15:16:30 陳億發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2/14 15:17:46-15:29:07 O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2/14 15:56:22-16:00:24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4 16:02:42-16:08:26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4 17:25:41-17:29:01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225 112/02/15 08:19:24-08:23:54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5 08:34:25-09:04:20 林淑慧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2/15 09:08:12-09:12:58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5 09:12:43-09:29:47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2/02/15 10:14:25-10:23:20 O先生 戶籍謄本 12 180 180 112/02/15 11:14:39-11:48:32 廖慶隆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30 450 450 112/02/15 15:08:25-15:13:29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5 17:20:42-17:30:29 魏亞瑄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5 17:31:16-17:40:00 魏亞瑄 戶籍謄本 2 30 30 226 112/02/16 08:34:12-08:54:58 杜乙容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6 09:05:07-09:35:10 胡欣宜 戶籍謄本 5 75 7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2/02/16 09:58:28-10:15:47 宋美蓉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2/16 11:18:30-11:25:1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6 11:56:52-12:43:05 林牧霂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2/16 13:15:43-13:20:23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6 13:32:27-13:37:2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6 14:23:25-14:29:40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16 14:46:55-14:51:01 O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227 112/02/17 16:21:33-16:30:27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7 16:40:10-16:43:53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28 112/02/18 10:13:03-10:16:1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8 10:51:01-11:04:57 張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5 75 75 112/02/18 11:21:17-11:31:28 O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112/02/18 11:59:28-12:04:58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2/18 13:01:50-13:06:0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8 13:44:19-13:49:17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18 13:49:40-13:55:55 O小姐與O 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18 15:23:42-15:28:0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29 112/02/20 09:31:47-09:42:42 O女士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0 150 150 112/02/20 09:42:42-09:48:0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0 09:54:34-10:01:10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2/20 11:05:47-14:44:56 左先生 戶籍謄本 10 150 150 112/02/20 12:34:50-12:50:54 O女士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0 12:50:34-13:28:30 林蔚峰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0 13:59:24-14:09:52 O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0 14:46:15-14:50:43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0 14:53:52-15:09:40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0 15:09:50-15:29:50 朱月琴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7 105 105 230 112/02/21 10:23:31-10:28:0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1 11:11:30-11:14:57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1 13:49:59-14:17:50 禹黃桂芬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1 14:26:08-14:50:40 徐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3 195 195 112/02/21 16:09:35-16:16:31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1 16:16:32-16:24:17 O小姐 戶籍謄本 9 135 135 112/02/21 16:25:56-16:29:38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31 112/02/22 10:45:34-10:53:2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2 11:01:06-11:05:0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2 13:39:45-13:48:44 O女士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2 14:32:09-14:39:28 阮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2 15:18:30-15:25:08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2 15:37:48-15:52:10 林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2/02/22 16:38:16-16:42:26 O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2 17:03;37-17:12:36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32 112/02/23 08:32:59-08:44:42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3 11:26:33-11:28:30 O女士 戶籍謄本 1 15 15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2/02/23 11:28:38-11:42:55 林靖芸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3 11:53:07-11:56:22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3 13:38:15-13:43:46 O小姐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2/23 15:03:43-15:09:08 O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3 15:08:46-15:13:12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3 15:39:40-15:44:25 O先生 戶籍謄本手抄本 1 15 15 112/02/23 16:04:37-16:10:14 O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2/23 16:25:50-16:31:16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3 16:31:37-16:34:33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3 16:42:43-17:30:42 徐祐程 戶籍謄本 16 240 240 233 112/02/24 08:29:28-08:54:22 許建富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2/24 15:06:17-15:20:0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2/24 15:31:58-15:40:55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34 112/03/01 08:09:55-08:29:18 鄭烈堂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1 08:29:45-08:35:34 許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1 10:15:23-10:17:4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1 10:18:20-10:22:3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1 10:47:30-10:50:4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1 10:52:00-11:03:55 鄭綉閨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1 14:50:47-14:54:02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1 17:36:00-17:39:26 O女士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1 18:21:42-18:26:32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35 112/03/02 10:09:25-10:29:30 施立文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2 12:17:15-12:20: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2 12:31:22-13:25:10 巫若瑋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2 14:25:08-14:29:34 江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2 14:29:23-14:33:05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2 14:33:10-14:38:10 O女士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2 14:41:00-14:45:25 O先生/劉 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02 15:55:58-15:59:1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2 15:59:15-16:04:10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3/02 16:13:40-16:22:53 O先生 戶籍謄本 6 90 90 236 112/03/03 08:28:37-08:31:50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3 11:22:10-11:31:00 林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3 11:38:25-11:47:15 張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03 11:59:24-12:03:16 O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3 13:41:09-14:05:00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3/03 14:18:03-14:24:40 張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3 14:25:56-14:30:08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3 14:53:08-14:58:58 蔡榆棋/蔡 渙鈞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3 14:37:58-15:09:27 陳素月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3 16:09:33-16:15:10 O先生/黃 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03 16:23:50-16:31:10 林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237 112/03/06 08:46:20-08:51:1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6 08:51:36-09:15:13 蔡宜珊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6 09:58:26-10:02:43 李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6 10:03:37-10:07:48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6 11:26:30-11:42:16 陳堃彬 戶籍謄本 6 90 9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2/03/06 14:56:23-15:01:58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6 15:02:02-15:06:42 O女士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6 16:30:55-16:36:44 張太太 戶籍謄本 1 15 15 238 112/03/07 08:34:35-08:39: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7 08:49:40-08:54:3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7 11:06:50-11:15:14 劉小姐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2/03/07 11:16:47-11:20:52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7 13:50:45-13:54:01 林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7 15:05:20-15:09:05 吳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7 15:15:14-15:17:4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7 15:17:41-15:20:55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7 15:26:49-15:34:30 劉先生及 劉小姐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3/07 15:38:43-16:12:00 廖敏惠 戶籍謄本 17 255 255 112/03/07 16:17:30-16:24:51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239 112/03/08 08:33:40-08:37:36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09:18:28-09:26:30 黃曹曼陵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09:26:31-09:30:35 許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8 09:32:40-09:57:44 O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09:57:45-10:02:05 王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08 10:09:55-10:14:15 O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13:32:20-13:37:15 張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13:37:24-13:41:22 張女士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8 13:41:30-13:45:20 張女士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8 13:54:25-13:59:41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14:16:24-14:20:53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8 15:08:10-15:21:40 李先生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4 60 60 112/03/08 15:23:07-15:27: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8 15:27:20-15:30:55 林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8 16:04:20-16:07:54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40 112/03/09 08:14:34-08:19:02 O女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9 10:25:30-10:30:10 陳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09 10:30:50-10:42:40 楊美雪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09 14:24:50-14:29:40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09 14:29:55-14:43:07 O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41 112/03/10 09:46:47-10:49:21 賴宏棋 戶籍謄本 6 90 90 112/03/10 11:23:57-11:37:40 周滌芬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10 14:36:21-14:40:18 韓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10 14:41:00-14:44:53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10 15:19:45-16:00:46 曾子倫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10 17:29:00-17:35:00 王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15 242 112/03/13 08:06:43-08:15:2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13 08:15:25-08:21:00 劉先生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13 08:21:40-08:31:30 O小姐 戶籍謄本 8 120 120 112/03/13 09:10:02-09:41:10 張修誠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13 12:47:42-12:54:30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13 13:17:20-13:23:00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75 112/03/13 14:11:30-14:18:16 O小姐 戶籍謄本 4 60 60 112/03/13 15:51:17-15:56:58 O小姐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 費 侵占金 額 112/03/13 15:56:08-16:00:20 O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13 16:00:25-16:04:54 O小姐 戶籍謄本 2 30 30 112/03/13 16:04:54-16:20:48 O先生 戶籍謄本 3 45 45 112/03/13 16:21:00-16:27:10 李澄庭 戶籍謄本 1 15 15 112/03/13 17:16:55-17:23:03 O小姐 戶籍謄本 1 15 15 243 112/03/15 14:53:43-15:07:05 廖先生 戶籍謄本手抄本 12 180 180 244 112/03/16 15:35:48-15:45:05 葉勝源 戶籍謄本手抄本 2 30 30 50,525元 附表二:甲○○以戶籍謄本申請份數或張數登載不實侵占金額一     覽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 請張數 實收規 費 申請書 件數 申請書謄 本份數 申請書原 始張數 收據號碼 解繳金額 侵占金額 備註 1 111/03/11 09:42:11-09:48:17 洪振閔 戶籍謄本 6 90 1 1 1 0000000000 15 75 2 111/04/12 14:50:45-15:12:40 蕭勤 戶籍謄本 3 45 1 1 1 0000000000 15 30 3 112/01/03 09:54:05-10:18:25 林楊淑惠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23 345 1 1 1 0000000000 15 330 4 112/01/10 15:08:50-15:13:45 張碧蓮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5 15 5 112/01/13 08:41:37-08:49:20 陳奕丞 戶籍謄本 5 75 1 1 1 0000000000 15 60 6 112/02/01 15:09:26-15:16:18 陳秋蓮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5 15 7 112/02/03 08:48:06-08:53:30 何添祐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5 15 8 112/02/07 11:01:32-11:11:26 江文雄 戶籍謄本 5 75 1 1 1 0000000000 15 60 與前一戶籍謄本申請案開立 同一收據 9 112/02/10 15:21:52-15:34:36 廖坤庚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1(6) 165 1 1 1 0000000000 15 150 10 112/02/18 08:13:25-08:34:35 林金美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15(10) 225 1 1 1 0000000000 15 210 11 112/02/20 12:17:31-12:23:00 江麗玲 戶籍謄本 4 60 1 1 1 0000000000 15 45 收據交給附表一編號96的O 小姐,將該受據號碼登載於 本案申請書上 12 112/02/22 11:10:41-11:16:34 王美華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5 15 112/02/22 14:51:09-15:12:14 涂正平 戶籍謄本 3 45 1 1 1 0000000000 15 30 13 112/02/24 14:40:58-14:58:15 劉萬成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5 15 14 112/03/03 15:51:50-16:03:48 余香蓮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0 20 開立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之申請書 15 112/03/07 14:29:25-14:42:34 王浚榤 戶籍謄本 10 150 1 1 1 0000000000 15 135 16 112/03/09 11:34:50-11:48:00 洪淑美 戶籍謄本 2 30 1 1 1 0000000000 15 15 收據交付給附表一編號201 的楊美雪,將該收據號碼登 載於本案申請書上 112/03/09 14:43:10-14:57:40 林永良 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手抄本 6(2) 90 1 1 1 0000000000 15 75 收據交付給附表一編號201 的楊美雪,將該收據號碼登 載於本案申請書上 17 112/03/14 16:19:20-16:27:14 劉祐誠 戶籍謄本 12 180 1 1 1 0000000000 15 165 18 112/03/16 14:06:10-14:58:50 何國宏 戶籍謄本 5 75 2 1 1 0000000000 30 45                     總計金額 1,520元 附表三:甲○○以「戶籍資料」代替「戶籍謄本」侵占金額一覽           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張數 實收規費 申請書件數 申請書申請戶籍謄本份 數 收據 入庫金額 侵占金額 1 112/03/14 15:20:10-15:24:40 顏梅雀 戶籍謄本 1 15 X X X 0 15 112/03/14 16:00:29-16:08:50 黃先生 戶籍謄本 2 30 X X X 0 30 2 112/03/15 13:36:10-13:42:24 O先生 戶籍謄本 5 75 X X X 0 75 112/03/15 14:09:40-14:22:07 劉先生 戶籍謄本 1 15 X X X 0 15 3 112/03/16 16:25:08-16:35:00 蕭玉珍 戶籍謄本 11 165 1張 1 0000000000 15 150 4 112/03/27 15:50:53-16:01:45 林旭騰 戶籍謄本 4 60 1張 2 0000000000 30 30                      總計金額 315元 附表四:甲○○以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申請書不存檔侵占金額一覽     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申請份數 實際申請 張數 實收規費 申請書 收據 解繳金額 侵占金額 備註 1 112/02/06 10:30:25-10:44:12 O先生 越南結婚證明文件 1 4 40 X X 0 40 2 112/02/07 11:01:32-11:11:26 江文雄 死亡證明書 5 5 50 X X 0 50 3 112/02/08 15:26:50-15:34:58 李永全 離婚協議書 2 2 20 X X 0 20 他戶所 4 112/02/13 18:09:45-18:15:10 O小姐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5 112/02/16 08:34:12-08:54:58 09:35:10-09:36:00 杜乙容 出生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 1 1 2 20 X X 0 20 他戶所 6 112/02/21 15:40:11-16:08:38 葉瑋華 出生證明書 2 2 20 X X 0 20 7 112/02/22 14:23:38-14:28:58 O小姐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8 112/02/23 12:15:57-12:21:52 O先生 結婚證明文件 4 4 40 X X 0 40 他戶所 112/02/23 14:30:57-14:49:13 O先生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他戶所 9 112/02/24 15:31:58-15:40:55 O先生 結婚證明文件 4 4 40 X X 0 40 10 112/03/03 10:24:40-10:58:05 阮宣苓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11 112/03/07 14:29:25-14:42:34 王浚傑 離婚協議書 5 5 50 X X 0 50 112/03/07 15:21:38-15:26:49 馬先生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12 112/03/08 13:45:30-13:54:25 O先生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13 112/03/14 11:50:35-12:08:00 李麗玉 出生證明書 1 1 10 X X 0 10                總計金額 350元 附表五:甲○○以印鑑證明申請份數登載不實侵占金額一覽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申請人 申請項目 實際申請份數 實收規費 申請書件數 申請書申請印鑑證明份 數 申請書規費金額 收據 收據之印鑑證 明數量 解繳金額 侵占金額 1 111/01/05 08:53:10-09:05:00 陳慶村 印鑑證明 5 10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80 2 111/01/06 11:02:30-11:10:25 林文吉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111/01/06 13:54:12-14:09:00 王郁琇 印鑑證明 8 1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140 3 111/01/14 09:33:09-09:47:19 蘇宥彩 印鑑證明 4 8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60 4 111/01/20 11:38:53-11:51:09 宋合欽 印鑑證明 4 8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60 5 111/01/21 12:31:00-12:45:00 陳建平 印鑑證明 5 100 1 2 40 0000000000 2 40 60 6 111/01/22 09:41:35-10:03:00 邱洧頡 印鑑證明 8 1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140 111/01/22 09:41:35-10:03:00 邱岑茹 印鑑證明 8 1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140 7 111/01/25 15:18:00 -15:27:51 劉林瑞 印鑑證明 5 10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80 8 111/01/26 16:11:16-16:22:20 劉璟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9 111/02/10 09:04:50-09:14:00 黃福祿 印鑑證明 6 12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100 10 111/03/04 14:23:00-14:38:00 林宛萱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11 111/03/31 14:47:10-15:01:25 陳縈甄 印鑑證明 5 10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80 12 111/04/07 14:46:28-15:05:30 鄧芝菁 印鑑證明 7 140 1 2 40 0000000000 2 40 100 13 111/05/02 10:51:00-11:03:00 蔡佩穎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111/05/02 10:51:00-11:03:00 蔡孟勳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14 111/05/05 10:30:20-11:27:30 林順裕 印鑑證明 4 8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60 111/05/05 10:30:20-11:27:30 林順裕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111/05/05 10:30:20-11:27:30 林順裕 印鑑證明 3 6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40 15 112/02/15 08:34:25-09:04:20 林淑慧 印鑑證明 5 10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80 16 112/02/22 15:52:50-16:09:20 劉錦霞 印鑑證明 6 12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100 17 112/03/01 08:09:55-08:29:18 鄭烈堂 印鑑證明 5 100 1 1 20 0000000000 1 20 80 18 112/03/07 15:38:43-16:12:00 廖敏惠 印鑑證明 10 200 2 1 40 0000000000 2 40 160 附表六:甲○○以變更收據繳費方式侵占金額一覽表 申請項目 繳費日期 繳費時間 繳費方式 繳費金額 方昭隆侵占金額(戶籍謄本) 收據號碼 規費項目 開立金額 收據製作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之方式 1 戶籍謄本 111/1/24 09:57 悠遊卡 90 9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0:07:47 10:07:47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0:16:28 10:16:28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0:41:27 10:41:27 開立 2 戶籍謄本(135)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50) 111/2/11 10:47 信用卡 185 185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60 100 10:13:02 10:58:53 修改 0000000000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戶籍謄本 10 15 12:05:21 12:05:21 開立 3 戶籍謄本(60) 戶口名簿(30) 印鑑證明(40) 111/2/22 13:08 悠遊卡 130 6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60 15:50:59 15:50:59 開立 4 戶籍謄本 111/3/30 09:29 悠遊卡 30 3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4:03:15 14:03:15 開立 5 印鑑證明(100) 戶籍謄本(45) 111/4/21 10:10 悠遊卡 105 45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0:46:45 10:46:45 開立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6:08:30 16:08:30 開立 6 戶籍謄本 111/4/22 12:38 悠遊卡 60 60 0000000000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印鑑證明 20 40 17:03:36 17:03:36 開立 7 戶籍謄本(75) 戶口名簿(60)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50) 111/5/4 14:24 悠遊卡 185 75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5:40:38 15:40:38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 30 15 16:53:17 16:53:17 開立 8 戶籍謄本 111/5/26 12:46 悠遊卡 150 15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3:47:21 14:41:16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60 50 16:11:44 16:11:44 開立 0000000000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10 16:40:03 16:40:03 開立 9 戶口名簿(30) 印鑑證明(160)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60) 戶籍謄本(75) 111/6/6 11:16 悠遊卡 325 75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4:55:36 14:55:36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5:31:30 15:31:30 開立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7:23:26 17:23:26 開立 申請項目 繳費日期 繳費時間 繳費方式 繳費金額 方昭隆侵占金額(戶籍謄本) 收據號碼 規費項目 開立金額 收據製作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之方式 10 戶籍謄本(315) 戶口名簿(30) 111/6/27 10:41 悠遊卡 345 315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0:01:54 10:01:54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0:04:20 10:04:20 開立 0000000000 印鑑證明 20 10:11:14 10:11:14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12:50 11:12:50 開立 0000000000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印鑑證明 20 20 11:46:15 11:46:15 開立 0000000000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50 14:01:11 14:01:11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4:23:11 14:23:11 開立 0000000000 印鑑證明 20 15:49:07 15:49:07 開立 戶籍謄本 111/6/27 16:55 悠遊卡 45 3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6:13:40 16:13:40 開立 11 戶籍謄本 111/7/4 08:48 悠遊卡 120 12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26:31 11:26:31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4:36:47 14:36:47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60 16:43:06 16:43:06 開立 12 印鑑證明(20) 戶籍謄本(45) 111/7/7 11:01 悠遊卡 65 45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1:40:17 11:40:17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5:15:29 15:15:29 開立 13 戶籍謄本 111/7/21 16:31 LINE PAY 60 6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34:33 11:34:33 開立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3:01:47 15:36:49 修改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4:23:06 14:23:06 開立 14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20) 印鑑證明(80) 111/7/22 09:34 悠遊卡 100 60 0000000000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印鑑證明 20 20 08:43:09 08:43:09 開立 0000000000 印鑑證明 20 13:20:06 13:20:06 開立 15 戶籍謄本 111/7/26 16:13 悠遊卡 60 6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30 50 09:51:09 16:43:32 修改 印鑑證明 111/7/26 12:08 悠遊卡 60 0 0000000000 印鑑證明 20 10:06:57 10:06:57 開立 無申請 方昭隆自補 111/7/26 16:47 悠遊卡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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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0 12:00 悠遊卡 190 9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60 11:13:04 14:02:16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4:00:15 14:00:15 開立 42 戶籍謄本 112/1/3 15:29 悠遊卡 90 9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09:28:48 15:50:10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 30 30 15:48:10 15:48:10 開立 43 戶籍謄本 112/1/5 11:32 悠遊卡 30 3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02:04 11:35:32 修改 申請項目 繳費日期 繳費時間 繳費方式 繳費金額 方昭隆侵占金額(戶籍謄本) 收據號碼 規費項目 開立金額 收據製作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之方式 44 戶籍謄本 112/1/6 15:06 悠遊卡 300 30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60 50 09:56:55 15:35:16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60 50 11:37:28 15:38:01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30 50 14:58:24 15:40:48 修改 45 戶籍謄本 112/2/7 10:43 信用卡 150 15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60 09:47:50 10:53:44 修改 0000000000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印鑑證明 20 40 10:28:06 11:05:02 修改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30 11:06:42 11:06:42 開立 46 戶籍謄本 112/2/10 11:24 悠遊卡 150 150 0000000000 印鑑證明 40 10:59:49 12:14:56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51:07 12:07:24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56:55 12:06:53 修改 0000000000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50 14:25:20 14:50:42 修改 47 印鑑證明 112/2/13 16:16 信用卡 160 12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08:49:24 16:27:32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30 100 14:37:18 16:26:17 修改 48 戶籍謄本 112/2/17 16:04 悠遊卡 225 225 0000000000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印鑑證明 20 60 13:54:54 16:12:52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30 50 15:48:04 16:08:56 修改 0000000000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50 17:30:00 17:30:00 開立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7:36:11 17:36:11 開立 49 身分證相片檔(100) 戶籍謄本(75) 112/3/3 09:01 悠遊卡 175 75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1:14:23 12:02:42 修改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7:01:47 17:01:47 開立 0000000000 戶籍謄本 15 17:37:46 17:37:46 開立 戶籍謄本 112/3/3 15:40 悠遊卡 90 9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30 50 10:47:32 15:42:05 修改 0000000000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10 16:19:02 16:19:02 開立 50 戶籍謄本 112/3/6 15:17 悠遊卡 30 3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0:40:00 15:19:13 修改 51 戶籍謄本 112/3/9 10:50 信用卡 90 90 0000000000 印鑑證明 60 11:27:52 11:27:52 開立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4:16:27 14:16:27 開立 申請項目 繳費日期 繳費時間 繳費方式 繳費金額 方昭隆侵占金額(戶籍謄本) 收據號碼 規費項目 開立金額 收據製作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時間 不實登載收據之方式 戶籍謄本 112/3/9 17:10 悠遊卡 30 30 0000000000 戶口名簿 30 16:42:45 17:19:39 修改 52 戶籍謄本 112/3/10 14:23 悠遊卡 150 150 0000000000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100 09:32:09 14:27:52 修改 0000000000 初、換領國民身分證 50 11:15:44 14:29:08 修改 總計 6,005元 附表七:依不同日期計算侵占金額一覽表 編號 日期 申請項目 犯罪手法 未存檔張數 未解繳金額 侵占金額 備註(附表編號) 1 111/01/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5 375 375 附表一編號1 2 111/01/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170 附表一編號2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80 附表五編號1 3 111/01/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240 附表一編號3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9 180 附表五編號2 4 111/01/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65 附表一編號4 5 111/01/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5 6 111/01/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6 7 111/01/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0 450 510 附表一編號7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3 60 附表五編號3 8 111/01/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8 9 111/01/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80 附表一編號9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3 60 附表五編號4 10 111/01/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225 附表一編號10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3 60 附表五編號5 11 111/01/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 15 295 附表一編號11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14 280 附表五編號6 12 111/01/2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95 附表一編號1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6 90 附表六編號1 13 111/01/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3 345 425 附表一編號13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80 附表五編號7 14 111/01/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60 附表一編號14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2 40 附表五編號8 15 111/01/2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15 16 111/01/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16 17 111/02/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3 345 345 附表一編號17 18 111/02/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0 300 300 附表一編號18 19 111/02/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19 20 111/02/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205 附表一編號20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5 100 附表五編號9 21 111/02/1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380 附表一編號21 戶籍謄本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9 5 185 附表六編號2 22 111/02/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55 附表一編號22 23 111/02/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2 330 330 附表一編號23 24 111/02/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4 510 510 附表一編號24 25 111/02/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3 495 495 附表一編號25 26 111/02/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9 735 735 附表一編號26 27 111/02/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27 28 111/02/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3 495 555 附表一編號28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3 29 111/02/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29 30 111/02/2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6 240 240 附表一編號30 31 111/02/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195 附表一編號31 32 111/03/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8 270 270 附表一編號32 33 111/03/0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195 附表一編號33 34 111/03/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65 附表一編號34 35 111/03/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60 附表一編號35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2 40 附表五編號10 36 111/03/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6 390 390 附表一編號36 37 111/03/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37 38 111/03/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38 39 111/03/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39 40 111/03/1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8 570 645 附表一編號40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5 75 附表二編號1 41 111/03/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41 42 111/03/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65 附表一編號42 43 111/03/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43 44 111/03/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44 45 111/03/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 15 15 附表一編號45 46 111/03/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1 315 315 附表一編號46 47 111/03/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47 48 111/03/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6 390 390 附表一編號48 49 111/03/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1 315 315 附表一編號49 50 111/03/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180 附表一編號50 51 111/03/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105 附表一編號51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4 52 111/03/3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245 附表一編號52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80 附表五編號11 53 111/04/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53 54 111/04/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54 55 111/04/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280 附表一編號55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5 100 附表五編號12 56 111/04/1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1 465 495 附表一編號56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2 30 附表二編號2 57 111/04/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3 795 795 附表一編號57 58 111/04/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8 420 420 附表一編號58 59 111/04/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59 60 111/04/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60 61 111/04/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61 62 111/04/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120 附表一編號6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3 45 附表六編號5 63 111/04/2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60 附表六編號6 64 111/04/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63 65 111/04/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180 附表一編號64 66 111/04/2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65 67 111/04/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66 68 111/04/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8 270 270 附表一編號67 69 111/05/0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275 附表一編號68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80 附表五編號13 70 111/05/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330 附表一編號69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5 75 附表六編號7 71 111/05/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260 附表一編號70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7 140 附表五編號14 72 111/05/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71 73 111/05/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72 74 111/05/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73 75 111/05/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55 附表一編號74 76 111/05/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6 240 240 附表一編號75 77 111/05/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210 附表一編號76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0 150 附表六編號8 78 111/05/2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77 79 111/05/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2 330 330 附表一編號78 80 111/05/3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55 附表一編號79 81 111/06/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80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5 75 75 附表六編號9 82 111/06/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 15 15 附表一編號81 83 111/06/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82 84 111/06/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83 85 111/06/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2 330 330 附表一編號84 86 111/06/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180 附表一編號85 87 111/06/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1 615 615 附表一編號86 88 111/06/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87 89 111/06/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88 90 111/06/2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4 960 960 附表一編號89 91 111/06/2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480 附表一編號90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3 345 附表六編號10 92 111/06/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91 93 111/07/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9 585 705 附表一編號9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8 120 附表六編號11 94 111/07/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180 附表一編號93 95 111/07/07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3 45 45 附表六編號12 96 111/07/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94 97 111/07/1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6 240 240 附表一編號95 98 111/07/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96 99 111/07/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97 100 111/07/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98 101 111/07/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0 300 300 附表一編號99 102 111/07/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3 345 345 附表一編號100 103 111/07/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101 104 111/07/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315 附表一編號10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13 105 111/07/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9 285 345 附表一編號103 印鑑證明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3 60 附表六編號14 106 111/07/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104 107 111/07/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65 附表一編號105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15 108 111/07/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06 109 111/07/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120 附表一編號107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6 90 附表六編號16 110 111/08/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0 附表一編號108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0 6 270 附表六編號17 111 111/08/0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240 附表一編號109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18 112 111/08/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3 345 345 附表一編號110 113 111/08/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111 114 111/08/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12 115 111/08/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13 116 111/08/1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114 117 111/08/1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300 附表一編號115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8 120 附表六編號19 118 111/08/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135 附表一編號116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20 119 111/08/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210 附表一編號117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21 120 111/08/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65 附表一編號118 121 111/08/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85 附表一編號119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6 30 附表六編號22 122 111/08/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20 123 111/08/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8 420 420 附表一編號121 124 111/08/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70 附表一編號12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23 125 111/08/2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150 附表一編號123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5 75 附表六編號24 126 111/08/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124 127 111/08/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125 128 111/08/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126 129 111/08/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127 130 111/08/3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128 131 111/09/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29 132 111/09/0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240 附表一編號130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25 133 111/09/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510 附表一編號131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9 16 420 附表六編號26 134 111/09/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35 附表一編號132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3 15 305 附表六編號27 135 111/09/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8 270 270 附表一編號133 136 111/09/1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134 137 111/09/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0 300 500 附表一編號135 戶籍謄本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0 5 200 附表六編號28 138 111/09/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36 139 111/09/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137 140 111/09/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135 附表一編號138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29 141 111/09/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55 附表一編號139 142 111/09/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 15 135 附表一編號140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8 120 附表六編號30 143 111/09/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60 附表一編號141 144 111/09/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75 附表一編號14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31 145 111/09/2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0 300 300 附表一編號143 146 111/09/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44 147 111/09/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145 148 111/09/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210 附表一編號146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附表六編號32 149 111/10/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3 345 345 附表一編號147 150 111/10/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110 110 附表一編號148 151 111/10/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245 附表一編號149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0 200 附表六編號33 152 111/10/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525 附表一編號150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3 345 附表六編號34 153 111/10/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151 154 111/10/1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0 450 495 附表一編號15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3 45 附表六編號35 155 111/10/1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153 156 111/10/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154 157 111/10/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180 附表一編號155 158 111/10/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6 390 390 附表一編號156 159 111/10/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157 160 111/10/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45 附表一編號158 161 111/10/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60 附表一編號159 162 111/10/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3 495 495 附表一編號160 163 111/10/24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4 60 60 附表六編號36 164 111/10/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161 165 111/10/2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162 166 111/10/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 15 15 附表一編號163 167 111/10/3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64 168 111/11/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0 150 150 附表一編號165 169 111/11/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180 附表一編號166 170 111/11/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3 345 345 附表一編號167 171 111/11/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60 附表一編號168 172 111/11/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169 173 111/11/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5 375 375 附表一編號170 174 111/11/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171 175 111/11/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65 附表一編號172 176 111/11/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73 177 111/11/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195 附表一編號174 178 111/11/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135 附表一編號175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5 75 附表六編號37 179 111/11/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150 附表一編號176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6 90 附表六編號38 180 111/11/2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4 360 360 附表一編號177 181 111/11/2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55 附表一編號178 182 111/11/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 15 15 附表一編號179 183 111/11/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80 184 111/11/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60 附表一編號181 185 111/12/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82 186 111/12/0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83 187 111/12/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184 188 111/12/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2 330 330 附表一編號185 189 111/12/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86 190 111/12/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195 附表一編號187 191 111/12/1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188 192 111/12/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35 附表一編號189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39 193 111/12/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90 194 111/12/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91 195 111/12/1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35 附表一編號192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40 196 111/12/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150 附表一編號193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6 90 附表六編號41 197 111/12/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5 75 75 附表一編號194 198 111/12/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195 199 111/12/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196 200 111/12/2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30 附表一編號197 201 111/12/2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65 附表一編號198 202 111/12/2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60 附表一編號199 203 111/12/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200 204 112/01/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600 附表一編號201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22 330 附表二編號3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6 90 附表六編號42 205 112/01/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90 附表一編號202 206 112/01/0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120 附表一編號203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43 207 112/01/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3 195 495 附表一編號204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0 300 附表六編號44 208 112/01/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7 105 105 附表一編號205 209 112/01/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8 420 420 附表一編號206 210 112/01/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105 附表一編號207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 15 附表二編號4 211 112/01/1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8 120 120 附表一編號208 212 112/01/1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0 300 300 附表一編號209 213 112/01/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315 附表一編號210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60 附表二編號5 214 112/01/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225 附表一編號211 215 112/01/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8 420 420 附表一編號212 216 112/01/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 60 60 附表一編號213 217 112/01/3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1 465 465 附表一編號214 218 112/01/3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4 210 210 附表一編號215 219 112/02/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1 165 180 附表一編號216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 15 附表二編號6 220 112/02/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3 495 510 附表一編號217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 15 附表二編號7 221 112/02/0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6 240 240 附表一編號218 222 112/02/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7 405 445 附表一編號219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4 40 附表四編號1 223 112/02/07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60 260 附表二編號8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0 150 附表六編號45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5 50 附表四編號2 224 112/02/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0 450 470 附表一編號220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2 20 附表四編號3 225 112/02/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135 附表一編號221 226 112/02/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0 300 600 附表一編號222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0 150 附表二編號9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0 150 附表六編號46 227 112/02/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0 450 580 附表一編號223 印鑑證明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8 120 附表六編號47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1 10 附表四編號4 228 112/02/1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7 255 255 附表一編號224 229 112/02/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1 915 995 附表一編號225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80 附表五編號15 230 112/02/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0 450 470 附表一編號226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2 20 附表四編號5 231 112/02/1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 45 270 附表一編號227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5 225 附表六編號48 232 112/02/1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8 270 480 附表一編號228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4 210 附表二編號10 233 112/02/2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46 690 735 附表一編號229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3 45 附表二編號11 234 112/02/2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1 465 485 附表一編號230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2 20 附表四編號6 235 112/02/2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6 240 395 附表一編號231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3 45 附表二編號12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5 100 附表五編號16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1 10 附表四編號7 236 112/02/2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5 525 575 附表一編號232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5 50 附表四編號8 237 112/02/24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6 90 145 附表一編號233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 15 附表二編號13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4 40 附表四編號9 238 112/03/01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6 240 320 附表一編號234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4 80 附表五編號17 239 112/03/02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7 405 405 附表一編號235 240 112/03/0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9 435 630 附表一編號236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2 20 附表二編號14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1 165 附表六編號49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1 10 附表四編號10 241 112/03/0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8 270 300 附表一編號237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2 30 附表六編號50 242 112/03/07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9 585 940 附表一編號238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9 135 附表二編號15 印鑑證明 登載不實申請書 8 160 附表五編號18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6 60 附表四編號11 243 112/03/08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2 480 490 附表一編號239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1 10 附表四編號12 244 112/03/09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9 135 345 附表一編號240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6 90 附表二編號16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8 120 附表六編號51 245 112/03/10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5 225 375 附表一編號241 戶籍謄本 變更收據繳費方式 10 150 附表六編號52 246 112/03/13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36 540 540 附表一編號242 247 112/03/14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11 165 220 附表二編號17 戶籍謄本 戶籍資料佯做戶籍謄本 3 45 附表三編號1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申請書未存檔 1 10 附表四編號13 248 112/03/15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12 180 270 附表一編號243 戶籍謄本 戶籍資料佯做戶籍謄本 6 90 附表三編號2 249 112/03/16 戶籍謄本 申請書未存檔 2 30 225 附表一編號244 戶籍謄本 登載不實申請書 3 45 附表二編號18 戶籍謄本 戶籍資料佯做戶籍謄本 10 150 附表三編號3 250 112/03/27 戶籍謄本 戶籍資料佯做戶籍謄本 2 30 30 附表三編號4                   總計:60,515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12-25

TCDM-113-訴-1463-20241225-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錦懋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 偵字第 51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 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錦懋(下稱上訴人)因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以112年度訴 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二月,該判決正本已於113 年11月7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得 佐(見本院卷第343、345頁),上訴人不服判決,於上訴期 間內之113年11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所提刑事聲明上 訴狀僅泛稱: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 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 ),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2024-12-25

HLDM-112-訴-84-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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