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豪
具 保 人 李坤茂
上列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259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坤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李坤茂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於執行程序中逃匿,執行檢
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在偵查中或
審判中繳納之保證金(法務部民國78年8月1日(78)法檢字
第13813號函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文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000元,而於11
2年6月28日,由具保人李坤茂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接受執行
,復經檢察官囑警執行拘提未獲,再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
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復無另案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
)、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函、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通緝記錄表存卷可稽,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CYDM-113-聲-893-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