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林富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茹琮富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
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PCDV-114-補-448-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