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7號
原 告 簡辰羽
訴訟代理人 陳泰銘
被 告 藍士堯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士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TYEV-114-桃補-47-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