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陳昭講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優娜、李錫士、李錫力、李錫上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5,2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29,017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600元/㎡×土地面積1,440.69㎡×被告權利範圍1/3×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00/193=2,139,885元。 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600元/㎡×土地面積461.44㎡×被告權利範圍1/3×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00/193=685,386元。 合計:2,825,271元
TNDV-113-補-1290-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