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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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78 號 聲 請 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聲明不服,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憲法訴訟理由狀」,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97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內容提出反駁 理由,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瀆職等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決駁回,該判決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該案第一審 及第二審判決亦均當然違背法令;聲請人已依程序提起救濟 ,並依法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其聲請案與法定聲請要件相 符,應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 服,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 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2

JCCC-114-審裁-278-202503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 債 權 人 悍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蜂創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韓「彩」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蜂創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 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80-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債 權 人 張國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明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7張支票付款人「梁明禎」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7張支票發票人為何? ㈢確認7張支票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6是否有誤?(如未約定 利率以年息6%計算) ㈣確認附表支票號碼SDA0000000.SDA0000000.SDA0000000.SD A0000000.JA0000000共5張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 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87-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債 權 人 黃暐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家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陸萬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陳報請求利息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90-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ISWATI 娃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11-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 債 權 人 泰鉅中港之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欽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汪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7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㈤陳報請求金額12342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84-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 債 權 人 江泳頻即大台中宅速房屋修繕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宛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杜宛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大台中宅速房屋修繕工程行之負責人為何? ㈢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㈣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請求5%營業稅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691-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妤銨即羅羚瑜、吳偉豪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584-20250312-1

原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 原 告 何錫堅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代 表 人 李勝雄(鄉長)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瑄 律師 參 加 人 陳秋月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不服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府訴字第113008327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月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 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向宜蘭縣政府請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曾核准之宜蘭縣南澳鄉伊 柚段(同段土地以下省略段號)1569、1571及1572地號(重 測前為東岳段728-1、728-13及728-14地號)3筆原住民保留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同日向被告請求撤銷1571、1572地 號2筆土地之耕作權設定。宜蘭縣政府所屬原住民事務所( 下稱原事所)於113年2月7日以宜原經字第1130021311號函 (下稱113年2月7日函)復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 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 民事判決(下合稱民事確定判決)已指出原告無原住民身分 ,就原住民保留地無合法之占有使用權源,其與訴外人林雍 授土地經營開發之約定,違反行為時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 辦法第6條、第8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故並無違法行政 處分之情事,歉難同意。原告不服113年2月7日函,提起訴 願,遭宜蘭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訴字第1130057926號訴願 決定(下稱訴願決定1)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現由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審理(下稱前行政訴訟事 件)。被告嗣於113年2月29日以南鄉農字第1130002014號函 (下稱113年2月29日函)復以,業經原事所113年2月7日函 復在案,於法無違。原告不服被告113年2月29日函,提起訴 願,遭宜蘭縣政府113年7月15日府訴字第1130083272號訴願 決定(下稱訴願決定2)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先後於90年8月17日、91年11月5日在1571、15 72地號2筆土地設定耕作權,經被告辦理核准在案(本院卷第 91、103-104頁),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撤銷參加人在1571、1572地號2筆土地設定耕作權為有 理由,則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亦為兩 造、參加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陳明(本院卷第328頁)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2025-03-12

TPBA-113-原訴-9-202503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岳兼許秀卿之繼承人、蔡銘宗兼許 秀卿之繼承人、蔡朋志即許秀卿之繼承人、蔡語妡即許秀卿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1

TCDV-114-司促-648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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