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賴玟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
及住居所地址,被告身份不詳,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通知被
告,請具狀提出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地址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用6,7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6,7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CYEV-114-嘉簡調-19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