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欣奇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洪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TNDV-113-勞訴-25-20250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