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簽章。
二、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且收養認
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簽章。
三、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
四、被收養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需經大陸
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五、被收養人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六、被收養人監護權由何人行使之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地區公證
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七、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資料。
九、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十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親子鑑定報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TCDV-114-司養聲-10-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