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槐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張博槐自民國000年00月間起受雇於蔡志旻,負責為蔡志旻在南
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管理所栽種之人蔘、何首烏,並為
蔡志旻聘僱工人施作除草、鋪設抑草席等工事。詎張博槐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為蔡志旻聘僱工人
之機會,就附表所示聘僱之工人數,均以每位工人日薪新臺幣(
下同)1,500元計算,向蔡志旻請領工人薪資,惟部分工人實際
上每日薪資僅領得1,300元,而從中詐領工人薪資共4,200元。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張博槐坦承向告訴人蔡志旻浮報如附表所示期間之
工人薪資4,200元,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志旻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警卷第1-7頁、偵卷第19-22頁、核交卷第71-73
頁)、證人李黛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35-39頁)、證
人劉燕玲、陳立庭於偵查中之證述(核交卷第51-53頁)大
致相符,並有首烏蔘契作生產合約書(警卷第21-23頁)、
農地租賃契約書(警卷第25-2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
里分局112年6月30日投埔警偵字第1120013215號函檢附工人
薪資表(偵卷第43頁)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向告訴人詐得金額逾6,000元,然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我實際浮報之工人薪資應以我記錄之工資計
算表認定,我偵查時係憑印象認為每人以浮報200元工資計
算,約浮報30人次之工資,進而計算出約領得6,000元等語
(本院卷第45頁)。經查,告訴人於偵查中雖指證被告浮報
工人薪資82.5天,然迄今未提出證據以佐證其指訴,而依被
告於案發時記錄之工人薪資計算表,被告係於附表之日期,
以每位工人浮報200元工資,共計21人次向告訴人詐領工資4
,200元,其餘工作日均如實向告訴人申領工人之薪資。因此
在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下,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認
定被告本案詐領之金額為4,200元。又因被告詐欺取財之犯
行,其基本事實相同,僅客體多寡不同,而屬犯罪事實之減
縮,並不影響事實之同一性,自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審酌被告並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貪圖小利,向告訴人虛
報工人薪資,惟詐得之金額不高,被告雖願賠償告訴人之損
害,然因告訴人並無調解意願,致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
之損害,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從事工地粗工
、每月薪水約3萬元,育有2名就讀國小之小孩等一切量刑事
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詐得工人工資4,20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
未賠償給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因原宣判日期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停止上班,依法延期宣
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日期 聘僱工人數 被告詐取金額 112年1月6日 6人 (3名工人領1,500元,3名工人領1,300元) 600元 (計算式:200元X3) 112年1月9日 11人 (3名工人領1,500元,8名工人領1,300元) 1600元 (計算式:200元X8) 112年1月10日 11人 (3名工人領1,500元,8名工人領1,300元) 1600元 (計算式:200元X8) 112年1月11日 5人 (3名工人領1,500元,2名工人領1,300元) 400元 (計算式:200元X2) 合計:600+1,600+1,600+400=4,200元
NTDM-113-易-405-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