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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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蔣宜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 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蔣季閎執有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 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蔣季閎於民國 112年11月14日死亡,聲請人為蔣季閎之繼承人,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因114年1月29日適逢 農曆春節期間,爰順延至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7

TNDV-114-除-44-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徐景賢 代 理 人 陳國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股數 1 82NF000053 100,000 2 99NF000113 100,000

2025-02-27

SLDV-114-除-60-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李秀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9-NX-65184-5 1 180

2025-02-27

SLDV-114-除-90-202502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宇威(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兼 代 理人 陳宇琦(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 ,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 請人之聲請,於113年9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 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2月19日屆 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2月19日即行聲請,惟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股票 1 560 ⒉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530 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09 ⒋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119 ⒌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131 ⒍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44 合計 6張 1,593股

2025-02-26

KSDV-113-除-346-2025022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 第1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42號裁定 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1 -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42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有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0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有公司 85NX28882-9 1 256 0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有公司 86NX61516-3 1 915

2025-02-26

TYDV-114-除-30-2025022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劉炎明 鄭陳金會 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 凱律師 簡大鈞律師 相 對 人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律師 陳昭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實收股本新臺幣(下同)2億6000萬 元、已發行股份總數2億6000萬股,聲請人劉炎明自民國66 年9月2日設立時起即為相對人之股東,持續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數77,397股;聲請人鄭陳金會自108年7月18日起為相對 人之股東,持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數160萬股;聲請人陳 百欽自106年3月27日起為相對人之股東,持續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數105萬股;聲請人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 得公司)自106年3月27日起為相對人之股東,持續持有相對 人已發行股數4000萬股,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均持續6個 月以上,合計持有672萬7,397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相對人於108年9月間更換董事會成員,由黃振文擔 任董事長迄今,然自109年之後,相對人除曾於111年召開股 東會通過110年之財務報表外,其他年度均未依公司法規定 召開股東會,致聲請人等對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一無所知, 遑論監督或提供意見,妨害股東權益,其他股東劉健隆曾於 112年12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提出財務報表與帳冊 等供查核,然相對人藉故拒絕提供,相對人於109年、110年 、112年、113年均違法未召開股東會,又拒絕提供財務報表 予公司股東查核,顯有規避營運與帳務予股東知悉之意圖, 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自108年後之財務狀經營情形,因均未經 股東監督或參與,有所質疑,故有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及自111 年1月1日起迄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特定 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為現任負責人黃振文父親黃水木創辦, 聲請人劉炎明為黃水木之之女婿,相對人原本由黃振文等黃 家股東持股62.5%、劉炎明等劉家股東持股37.5%,劉炎明趁 黃振文等黃家股東旅居加拿大期間,於100年6月2日偽造股 權過户申請書,向經濟部申請董事黃錦陽即黄振文兄長持股 變動,製造劉家股東持股過半之假象,並於100年8月改選董 事,自此劉家股東開始長期控制相對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6 號刑事判決判處劉炎明犯偽造文書罪3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 ,又其於100年12月將虛偽印製之股票轉讓予陳百欽,並以 會計人員郭秀慧為人頭設立弘誠公司,嗣其主張已善意取得 黃振文等黃家股東之股份,惟最高法院111台上字第1944 號 民事判決認為劉健隆、泓誠公司均未善意取得黃振文等黃家 股東之股份。劉炎明之子劉健隆、陳百欽及其女兒自知渠等 之經營權難保,於是緊鑼密鼓掏空欣隆公司資產高達上億元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刻由鈞院刑事庭審理中。又聲請 人鄭陳金會並非欣隆公司股東,劉炎明、陳百欽所提出股票 早已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訴字第452號判決認定該等股票 無效,不足聲請人為股東之證明。再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 修正後,就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予以強化說明義務,尤 其立法理由特別指出選派檢查人係為「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 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劉炎明之子劉健隆 、劉健昌、劉健欣,與陳百新及其女陳臆云為掏空相對人公 司之犯罪集團,而遭到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卻反倒 於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實屬荒謬。劉健隆先前請求欣隆公司 提出報表與帳冊遭拒,惟相對人已經清楚回覆其請求,已逾 越經濟部函釋簿冊範圍,與法定要件不合,劉健隆也未說明 請求查閱之範圍之目的、利害關係為何。針對劉健隆、陳百 欽等人之掏空行為,前經相對人起訴請求賠償,經鈞院以11 0年重訴字第321號判決劉健隆、陳百欽等人應給付相對人70 00萬元、1085萬3548元,相對人聲請對劉健隆三兄弟之相對 人公司股份為強制執行,早於113年9月其等已經委請本件聲 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閱卷執行卷,已閱得歷年財務報表。聲請 人之聲請事由不符法定要件,且恐為干擾公司正常營運所為 ,懇請鈞院予以駁回聲請等語。 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 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理由略謂:「為強化公司治理、 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 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 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 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 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故公司法雖於第24 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 ,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 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 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 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該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 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 。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 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 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 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次按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 2條第1項、第2項復有明定。 四、經查:  ㈠按公司法第164條雖明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 讓之。惟同法第169條第1項第1款另明定:股票名簿應記載 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65條第1項復明 定:記名股票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 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蓋股份有限公司係由經常變 動之多數股東所組成,若不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則股東 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將趨於複雜,無從確認而為圓滿之處理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02號裁判意旨參照)。故公司 法第164條在於規範個人間私法財產權之轉讓,然股東與公 司間關係認定則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因股 東可能隨時變動,須使公司對股東之組成有可預測性,公司 方能正常運作,故而股票之轉讓以過戶為對抗公司之要件, 其意義在於股東對公司之資格可賴以確定,即公司應以何人 為股東,悉依股東名簿之記載以為斷。  ㈡聲請人主張均持有相對人股票之期間繼續6個月以上,合計67 2萬7,397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等情,固提出 108年7月15日製表之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股票及股票轉讓 登記表為證。惟依相對人提出之111年12月22日股東名簿( 見相證8),其上並無股東為鄭陳金會及其持股數之記載, 依上開說明,股東與公司間關係認定則依公司法第165條規 定,則聲請人鄭陳金會是否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自有疑慮。鄭陳金會提 出之股票背後股票轉讓登記表(見聲證3),固記載其已於1 08年7月18日受讓泓誠公司之股份。然觀諸公司法第164 條 規範意旨,乃係就股票之轉讓方式予以明定,亦即股票轉讓 是否成立,應以是否經背書轉讓判斷之,此與聲請人是否得 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係屬二事,蓋依公司法第165 條第1 項 規定之旨趣,公司對於其股東身分之認定,應以股東名簿所 記載之姓名及股數為憑。而鄭陳金會雖於114年2月6日所寄 發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將其登記為股東,並提 出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見聲證9)為證,然依相對人公 司股東名簿之形式上記載,即難認鄭陳金會符合相對人公司 股東身分及持股期間,是鄭陳金會所為本件聲請即難認合法 。  ㈢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於109年、110年、112年、113年均未召開 股東會,又拒絕提供財務報表予公司股東查核,顯有規避營 運與帳務予股東知悉之意圖,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自108年後 之財務狀況經營情形,有所質疑云云,主張有選派檢查人檢 查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及自111年1月1日起至 檢查日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不動產交易文件及相關董 事會議紀錄等之必要性云云,並提出相對人111年股東會議 紀錄、股東劉健隆112年12月18日寄予相對人公司及相對人 公司回覆之存證信函為證(見聲證6至8)。惟:  1.相對人現任董事長黃振文於108年9月8日就任前,相對人公 司均由聲請人劉炎明、陳百欽及劉炎明之子劉健隆、劉建昌 、劉建欣等人實質控制公司之情,此有劉炎明所涉刑事偽造 文書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到上更㈠字第20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刑事確定判決書理由、及陳百欽及劉健 隆等人所涉刑事背信案件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 字第33223號、36741號、110年度偵字第9793號起訴書認定 之事實可參,則聲請人對於相對人108年間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狀況,應無不知悉,難認有檢查相對人108年公司業務帳 目、財產情形之必要。  2.按公司法第20條、第170條第1項第1款、第228條第1項、第2 30條第1項等條文,雖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每年至少召開1次 股東常會,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惟相對人辯稱其各年度財報均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其以陳百欽、劉健隆掏空公司而對之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勝訴後,執以聲請對劉健隆等人於相 對人公司之股份為強制執行,劉健隆等人委請本件聲請人之 代理人閱執行卷已閱得歷年財務報表等語,並據提出本院11 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判決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就113年度司執 字第50164號執行事件之函文、民事執行陳述意見狀為證( 見相證14、15)。又參諸上開民事陳述狀意見狀即已就「系 爭鑑定報告書整理標的公司110年至112年之損益表」、「鑑 定人以債權人律師提供標的公司近3年財務報表及113年4月 期中報表及財務預測資料」詳予論述,並就鑑定報告採取之 財報內容,債務人之代理人尚得提出會計師有保留意見之疑 點;且聲請人劉炎明、陳百欽及劉炎明之子劉健隆、劉建昌 、劉建欣等人原為一同實質控制相對人公司之人,業如前述 ,則相對人抗辯聲請人實已閱得相對人歷年財務報表、鑑定 報告書,對相對人之營運及財務理當有所知悉等語,尚非全 然無據。況聲請人就相對人營運與帳務財務如何有疑等節, 並未提出事證加以釋明,難認其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 必要性。  3.又聲請人倘欲查閱相對人財務報表,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 及第2項之規定,應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至公 司查閱之。若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遭拒,除主管機關得裁 罰代表公司之董事,聲請人自可訴請相對人提出相關資料供 其查閱、抄錄或複製。惟查,聲請人僅提出相對人公司其他 股東寄發之存證信函、相對人公司回函(見聲請8)為證, 主張相對人拒絕其等查閱財務報表云云,已難認有據。而本 件亦無事證可認相對人有無正當理由拒絕聲請人查閱相對人 財務報表,或因而遭裁處罰鍰情事。故自公司法制健全公司 治理等立法目的綜合衡量,自難僅憑聲請人片面空泛之主張 ,即准許其聲請。  ㈣從而,聲請人未釋明相對人有何隱匿經營狀況,且其並未敘 明何以有檢查相對人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及111年1 月1日起迄檢查日止之財務報表之理由,僅泛稱相對人自109 年、110年、112年及113年均未召開股東會等語為聲請之理 由,自難認得據此判斷有由股東保護機制予以檢查相對人之 必要性,是其本件聲請,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除鄭陳金會之外,雖為繼續6個月以 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惟依其檢附 之上開理由、事證及說明,尚不足以釋明有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及111年1月1日迄 檢查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性,故聲請人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2025-02-26

TYDV-113-司-64-2025022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白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2025-02-26

SCDV-114-除-25-20250226-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吳姸慶(即陳俊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3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10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4096-7 1 85

2025-02-26

TYDV-113-除-413-20250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森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76 1

2025-02-26

SLDV-114-除-36-2025022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秉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本院網 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D-9828-0 1 1000 002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618-8 1 250 003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1482-8 1 187 004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18-4 1 125 005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2973-1 1 234 006 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NX-3683-1 1 156

2025-02-26

TNDV-114-除-2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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