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3號
原 告 賴柏宏
送達代收人 巫紫瑄
被 告 紀清坤
紀志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
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
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
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之參考。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亦
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
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參見最高
法院民國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又原告請
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
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
地之交易價額。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參見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抗字第340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紀志達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6,61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係請求確認被
告紀清坤就如附表1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該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抵押債權)均不存在;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紀清坤應將前項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聲明第4項係請求被告紀清坤應將如附表1所示之預告登記予
以塗銷等情,是原告以一訴主張聲明第2、3、4項部分,其
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
係為回復如附表1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而未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又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並請求
被告紀清坤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故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除供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外,應
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至原告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訴
訟標的價額即相當於不動產交易價額。而系爭抵押債權為2,
000,000元,然原告起訴時因無系爭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供
參,爰以如附表2所示土地於113年1月即原告起訴時公告土
地現值,及如附表2所示建物之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認定
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5,498,379元(計算式如附表2所示),故
系爭抵押債權數額低於擔保物之價額,應以系爭抵押債權價
額為準,另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部分,其價額亦係以系爭
不動產價額為準,故聲明第2、3、4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擇一核定為5,498,379元。又前揭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紀
志達給付6,614,500元,其請求給付對象與聲明第2、3、4項
部分不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2,112,87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1:
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5.22 1分之1 2 台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層數:2層 總面積:105.74 全部 3 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154.70 4分之1 4 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610.5 4分之1 抵 押 權 登 記 內 容 1.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2.登記日期:111年12月20日 3.字號:豐普登字第124410號 4.權利人:紀清坤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 7.擔保債權確定日期:至141年12月18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柏宏,債務額比例:全部 1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1.設定義務人:賴柏宏 預告登記內容 111年12月19日豐普登字第12442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紀清坤 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或設 定予他人 義務人:賴柏宏 限制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111年12月20日
附表2:
編號 土地地號 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5.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556,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0,000元×85.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556,600元) 2 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3154.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2,050,55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3154.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2,050,555元) 3 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610.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686,82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610.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686,824元) 小計 5,293,979元 編號 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台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面積10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依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於113年課稅現值為204,400元。 小計 204,400元 合計 5,498,379元
TCDV-113-補-2783-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