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文因犯毀損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
院亦屬該數罪中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
院而合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要件具有管轄權
,此可參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是以,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
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
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
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強制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2日 113年5月19日 113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4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4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30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45日(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9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
編號 4. 罪名 毀損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朴簡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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