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廖虹燕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被 告 劉千子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彭彥勳律師
王韋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3
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079號筆錄內容第2項「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無效或應予撤銷。經原告陳明:查因前案進行調解,在調解筆
錄所成立之第二項內容,於後案訴訟中,恐被解讀認定有拋棄其
餘金額之情事發生(按即新臺幣《下同》3,111萬元扣除32萬元之餘
額3,079萬元請求之意思表示),已與原告另提後訴請求之意思表
示有所抵觸,爰提出本件訴訟加以釐清等語(本院卷第99頁)。
則原告起訴主張因上開調解筆錄第2項之存在,致其拋棄請求之
金額為3,079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79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52元,原告前已繳27,532元,應再補繳255
,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缴納,倘逾期未缴,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