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禾富
黃揚哲
黃秀珠
黃郁涵
被 代位人 黃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
仟捌佰肆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黃瑞琪提起本件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黃瑞琪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
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760,17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遺產總價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5=2,760,179,元以下四捨
五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580元,原告尚應補繳18,843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黃林梅香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3,775,910 計算式=129,000元/平方公尺×【88.73平方公尺(層次面積)+11.72平方公尺(陽台)+6.34(共有部分)】 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12.9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6.79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3,775,910元 新北市○○區○○段地00地號 (權利範圍:99/1000) 2 京城商業銀行股票 (174股) 10,858 計算式=174×62.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2.4元計算 3 永豐金股票 (317股) 8,369 計算式=317×26.4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26.4元計算 4 中國力霸股票 (76股)(已下市) 760 計算式=76×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 5 機車(車牌:0000-00) 5,00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遺產總價額 13,800,897
PCDV-113-家補-363-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