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鄭一鳴
被 告 廖海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查本
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1
萬6,575元(債權金額2,25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
月26日之利息141萬6,5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250萬元 利息 2,250萬元 113年2月9日 114年2月26日 (1+18/365) 6% 141萬6,575.34元 合計 2,391萬6,57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4-桃補-213-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