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潔
選任辯護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1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玉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辯論終結,並
訂於同年3月2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KSDM-113-原交易-3-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