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昕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昕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昕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
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
3條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數罪併
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
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
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
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
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之罪
,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
毒品罪,各罪犯罪時間相去非遠、犯罪性質、型態、侵害法
益相似之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
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數罪併罰
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至6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
之,附此說明。
四、本件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而予陳述機會,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受刑人迄未具狀有所陳述,其程序權
已獲保障,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1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459號 111年6月14日 同左 111年7月29日 ⑴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⑵編號1至6經高雄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⑶編號1至6已執畢。(聲請意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0年10月11日7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053號 111年8月23日 同左 111年9月26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0年10月26日2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629號 111年8月23日 同左 111年9月26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0年12月12日某時至翌日1時30分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294號 111年8月23日 同左 111年9月26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1年7月8日20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2269號 111年11月30日 同左 112年1月4日 6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1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4541號 112年12月27日 同左 113年1月31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11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5號 113年3月4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CTDM-113-聲-985-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