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102號
原 告 王元明
被 告 黎錦娘
訴訟代理人 汪岱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2,100元由被告負擔42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10年10月間搬入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後,
經常發出金屬敲擊地面聲音及人聲吵雜聲音,新莊分局丹鳳
派出所員警多次到場規勸,仍未改善,嗣經該所依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在案,而被告上開行為已嚴重影響居住
在其樓下之原告居住生活品質,致其精神受有重大痛苦。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就是伊所附證據的報案時間,被告有妨害安寧的情事。
㈢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稱金屬敲打聲音,乃是被告所有「搖床」擺動時之聲音
,理應不致發出巨響傳至樓下原告之樓層,且原告不曾報請
環保局前來測量,僅憑主觀感受,實無理由。
㈡原告報案時間111年10月15日13時許,乃被告剛搬遷邀請好友
聚餐慶祝,或因人數較多吵雜所致。
㈢原告報案時間112年12月2日15時許,當日為週六,且為白天
時間,好友前來聚餐同樂,僅人聲吵雜所致。
㈣上開時間均無鄰居反應,且原告所罹患疾病與被告無直接關
係。
三、本院之認定: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於他人居住區
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
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足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
他造自認者,依法不負舉證責任。法院亦不得就他造自認之
事實調查證據,另為與其自認事實相反之判斷,並應以自認
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覆有關原告報案情形
,其中發生時間「112年12月2日15時00分許」,亦有原告報
案紀錄,且經該分局於112年12月18日18時11分許、112年12
月25日17時00分許分別訪談住戶,確實有擾人之噪音情形,
此有訪談紀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所居住之房屋,於上開
原告指稱之時分確有音量過大之情形發生,原告所指,並非
無據,又被告具狀自認於「112年12月2日」之日,確實有友
人到家聚餐,人聲吵雜情形等語,應可認為「112年12月2日
」被告居住房屋居家活動所產生之音量,應已確實有於居住
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情節應屬重
大,原告自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至其餘時間依目前事證尚無
從證明被告有製造聲響,自難認定被告於此等期間亦製造噪
音而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且情節重大而構成侵權行
為,使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併此指明。
㈢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原告居住安寧權所
受影響之時間久暫,暨原告為此可能產生之精神痛苦等一切
狀況,認原告就被告於112年12月2日製造噪音之行為請求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000元為適當,逾
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
,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2,100元,其中2%即42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SJEV-113-重簡-2102-2025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