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抗告人 即
原審相對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甲○○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命抗告人
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
期迄今仍未繳納,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是依
上開規定,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NTDV-113-家親聲-8-2024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