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85號
原 告 高玉萍
被 告 田騏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50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5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為原告於直播平台(匿稱七七)之經紀人,兩造約定合
作期間,被告就原告直播總收益中可抽取10%之報酬,如公
會主播總薪水分配抽成20%中,原告可分配8%,被告分配12%
,如配合之直播主有經紀人要抽成情況下,原告抽成由8%變
為6%,被告則由12%變為10%(下稱抽成比例),原告直播平
台「歡歌」、「探探」之直接禮物分潤,則依抽成比例抽成
後加上底薪,再由被告按月發與原告,並簽訂合作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依平台後台紀錄,原告於111年8月至10月
所獲得之禮物打賞及收禮分計算方式為:8月分潤計算式:
收禮總計新臺幣(下同)50,322元(30,729+10,510+340+8,
74元=50,322),又加底薪10,000元後為27,613元【10000+
(50,322元*35%)=27,613元】,再依抽成比例計算後,原
告可獲得10%後,原告之獎金為24,852元(27,613*90%=24,8
52),9月分潤計算式:收禮總計35,701元(23,324+6,854+
180+5,343=35,701),又加底薪10,000元後為22,495元【10
000+(35,701元*35%)=22,495】,再依抽成比例計算後,
原告可獲得10%,原告之獎金為20,245元(22,495*90%=20,2
45),10月分潤計算式:收禮總計55,277元(28,512+14,32
9+867+11,569=55,277),又加底薪10,000元後為【10000+
(55,277元*35%)=29,347】,再依抽成比例計算,原告可
獲得10%,原告之獎金為26,412元(29,347*90%=26,412),
合計111年8至10月原告所得獎金為71,509元(計算式:2485
2+20245+26412=71509),又111年11月原告於平台探探之探
幣達標300,000萬門檻,依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獎金40,000
元,惟被告亦未給付,共積欠原告101,509元(71509+40000
=101509)未給付。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5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僅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對支付命令有異議,請
求開庭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作契約書、LINE對話紀
錄、直播平台收禮紀錄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1-31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雖曾在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辯稱對支付命令有異議,請求
開庭云云,惟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
洵無足採。而被告對原告所提證物之真正既無爭執,是本院
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
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1,509元,即屬有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1,509,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TCEV-113-中簡-2885-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