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偉宸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偉宸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顏偉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7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
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5
日,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廉字第2278號執行指
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
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TPDM-113-原訴-41-20241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