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國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柒拾柒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國偉與陳君榮原為朋友,詎王國偉明知自己無還款之意願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
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陳君榮施用詐術,致陳
君榮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王國偉提供之
附表所示之受款帳戶。嗣王國偉經陳君榮多次催促仍拒不還
款,陳君榮始悉受騙。
二、案經陳君榮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證據
,業據檢察官、被告王國偉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字卷第50頁
),抑或檢察官、被告知有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
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
,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
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
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國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陳君榮於偵查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第131-
133頁;偵緝卷第68-70頁,第329頁,第389頁),復有彰化
縣警察局112年4月10日彰警勤字第1120026659號函暨所附11
0報案單、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偵緝卷第445-447
頁,第423-42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2年
4月11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1232153800號函暨所附查詢資料(
偵緝卷第449-451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2年
4月12日成附醫醫事字第1120007047號函(偵緝卷第453頁)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12年04月12日(112)奇醫字
第1598號函暨所附王國偉之病情摘要1份及門急診就醫收據
清冊(偵緝卷第455-461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
化基督教醫院112年5月01日一一二彰基病資字第1120400066
號函暨所附109年至111年間事項說明、醫療明細收據及診斷
證明書(偵緝卷第473-475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南區業務組112年6月14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129518154號函
暨所附王國偉健保就醫紀錄明細表(偵緝卷第489-521頁)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4月17日疾管疫字第11200037
24號函(偵緝卷第463頁)、高雄○○○○○○○○111年9月13日高
市大寮戶字第1117531500號函暨所附王朝芳戶籍資料、洪德
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緝卷第403-404頁、第415頁)
、匯款紀錄影本、轉帳證明、通訊軟體LINE、簡訊截圖影本
(他卷第6-59頁,第81-123頁;偵緝卷第203-249頁,第261
-263頁;對話紀錄卷第5-386頁)、告訴人陳君榮所有台企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
卷第137-147頁,第151-153頁;偵緝卷第91-97頁,第99-10
7頁,第109-131頁,第133-153頁,第155-185頁,第187-20
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83號支付命
令、確定證明書及聲請書、109年度司促字第27791號支付命
令、確定證明書及聲請書(偵緝卷第265-271頁,第273-277
頁)、健保個人門診、住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易字卷第63
-70頁)、歐遊國際連鎖精品旅館-彰化館住房資料及住宿日
報表(易字卷第79-119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詐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
以附表所示相類似之詐術為由向告訴人陳君榮借款,主觀上
可認係基於一詐欺取財犯意為之,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多次
給付金錢亦可認為前揭施用詐術內容涵蓋,所侵害者又為同
一被害人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借貸款項行為間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上可
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
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
之人,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所需,竟求不勞而獲,而接續詐
騙告訴人以獲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顯係缺乏對於他人財產
權尊重之觀念,法治觀念偏差,所為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
犯後直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又雖多次表示願歸還附表
所示金額,惟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僅賠償告訴人新
臺幣(下同)1萬9,500元,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告訴人
遭騙之款項總額、持續遭騙之期間長短、被告本案犯罪動機
、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具體情狀(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告訴人因遭被告詐騙而交付79萬3,000元之款項,為被告本
案之犯罪所得,迄今僅歸還1萬9,500元,此為被告與告訴人
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在卷(易字卷第265-266頁),因此就
被告仍持有之犯罪所得77萬3,500元,雖未扣案,仍應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王宇承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施用之詐術 金額 被告提供之受款帳戶 告訴人之轉出帳號 交易傳票 對應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卷) 1 109年9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21日,應予更正) 以在奇美醫院住院及處理票據 7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請盧代書匯款 照片(他卷第17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71-172 2 109年9月23日 前面7萬元不足,要求多3,000元 3,000元 同上 000-00000000000(下稱甲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1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71-172 3 109年9月26日 醫藥費 22,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偵緝卷第149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71-172 4 109年10月6日 醫藥費 30,000元 (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甲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3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84-185、192 5 109年10月6日 醫藥費3萬元,仍不足5,000元 5,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000-00000000000(下稱乙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3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87、192 6 109年10月7日 醫藥費 20,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5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92 7 109年10月8日 醫藥費共45,000元 30,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乙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7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97-199 8 109年10月8日 10,000元 同上 ATM存款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5頁) 9 109年10月8日 5,000元 同上 ATM存款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5頁) 10 109年10月8日 其他醫藥費15,000元 15,000元 同上 ATM存款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7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199-200 11 109年10月8日 手術費29,000元 29,000元 同上 000-00000000000000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7頁) 第四部分,圖片編號202-208 12 109年10月13日 須還朋友代墊醫藥費25,000元 15,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000-00000000000000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9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7-11 13 109年10月14日 10,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000-00000000000000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39頁) 14 109年10月17日 朋友「小葉」墊款醫藥費,還朋友 20,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41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39-42 15 109年10月19日 朋友「小葉」墊款醫藥費,還朋友2萬元,預留1萬 30,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41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49-51 16 109年10月19日 再次開口預留醫藥費 20,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乙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43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52-54 17 109年10月23日 爺爺過世,緊急出院,醫藥費3萬5000元 18,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甲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47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80-86 18 109年10月23日 17,000元(含15元手續費) 同上 乙帳戶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47頁) 19 109年10月24日 朋友沒轉錢,醫藥費不足 8,5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55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68、88、93 20 109年10月28日 仍然沒出院,跟朋友湊錢,醫藥費還不夠 25,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55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107-110 21 109年11月6日 爺爺喪葬費 15,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57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129 22 109年11月6日 3,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57頁) 23 109年11月11日 發生車禍,要醫藥費 9,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59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141-145 24 109年11月13日 拖車費 3,5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偵緝卷第159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151-154 25 109年11月17日 修車費28,000元,後來要求整數 30,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59頁) 第五部分,圖片編號155-158 26 109年11月20日 醫藥費 10,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63頁) 第六部分,圖片編號7-8 27 109年11月23日 人工關節 30,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65頁) 第六部分,圖片編號11-12 28 110年2月23日 醫藥費 20,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01頁) 第七部分,圖片編號52-54 29 110年3月5日 醫藥費15,000元 5,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03頁) 第八部分,圖片編號4-5 30 110年3月5日 10,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03頁) 31 110年5月16日 醫藥費35,000元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91頁) 第八部分,圖片編號132-136 32 110年5月16日 15,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15頁) 33 110年5月19日 醫藥費 26,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偵緝卷第115頁) 第八部分,圖片編號144 34 110年5月24日 防疫住院費及汽旅費44,000元 18,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偵緝卷第115頁) 第八部分,圖片編號149-151 35 110年5月24日 18,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93頁) 36 110年5月24日 8,000元 同上 ATM存款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49頁) 37 110年6月29日 住院需要醫藥費 30,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23頁) 第九部分,圖片編號2-4 38 110年6月30日 住院需要醫藥費 10,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偵緝卷第123頁) 第九部分,圖片編號6-8 39 110年7月3日 家人住院,要醫藥費才能出院 24,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23頁) 第九部分,圖片編號10-13 40 110年8月2日 醫藥費 6,000元 同上 甲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201頁) 第十部分,圖片編號26-27 41 110年8月3日 醫藥費 26,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29頁) 第十部分,圖片編號33-34 42 110年8月5日 醫藥費 28,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29頁) 第十部分,圖片編號41-44 43 110年8月9日 醫藥費 14,000元 同上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29頁) 第十部分,圖片編號46-48 44 110年8月18日 醫藥費 1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乙帳戶 臺灣企銀交易明細 (偵緝卷第131頁) 第十部分,圖片編號58-61
TNDM-112-易-1153-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