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RAYMOND JOSEPH KRASZEWSKI(中文:可瑞安)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上 訴 人 雷祥賢
雷祥欽
雷祥薰
雷祥琛
雷祥鈴
雷祥民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福崇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5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提起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9,854元,僅繳納4
萬6,33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3,518元(11萬9,854元-4萬6,336元),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TPHV-113-審上-1019-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