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進典所涉113年度毒偵字第138號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
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月26
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1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且已無從
與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
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吸食器1個 鑑驗結果: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⒉檢品外觀:吸食器 ⒊送驗數量:乙組 ⒋驗餘數量:乙組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18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19-121頁) 2 殘渣袋7個 鑑驗結果: ㈠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㈡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及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之尼古丁(Nicotine) ㈢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㈣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㈤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㈥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㈦ 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⒉檢品外觀:殘渣袋 ⒊送驗數量:乙只 ⒋驗餘數量:乙只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18號鑑驗書(毒偵卷第119-121頁)
CHDM-114-單禁沒-2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