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2號
原 告 陳淑鳳
被 告 林芸如
張竣雄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40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
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
、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請求就附表所示
之抵押權塗銷登記。惟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亦未陳報附表所示抵押擔保標的(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參考與系爭不動產相同地段、公告現值及公告地
價相近之土地及房地,起訴前2年內之同段428-6地號土地及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0號房地最新交易價值為土地每
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59,000元、房地每平方公尺折
算為每平方公尺約為390,302元(計算式:1320萬元÷33.82㎡
≒390,3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
價額應為177,445,964元【計算式為:426地號土地59,000×3
.52+房地部分390,302×292.43≒114,343,694元】,而原告自
陳欲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則為18,000,0
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少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價值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需陳報
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抵押擔保標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 收件年期字號:113年中正他字第016890號 113年中正他字第016888號 113年中正他字第016889號 登記日期:113年8月28日 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林芸如750/1200 張淑姿250/1200 王志平200/1200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萬元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號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號 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
TCDV-113-補-2262-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