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林蓉蓉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孫浩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68號,經本
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745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TCDM-113-簡附民-434-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