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號
聲請人
羅裔臻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
相對人
宋碧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樓之2
居苗栗縣○○鄉○○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記官 陳信全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羅裔臻 到
相對人 宋碧浦 到
調解委員 谷德源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含強制保
險理賠金),給付方式:
㈠於調解期日當庭給付聲請人3,000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不另立據(簽名:羅裔臻)。
㈡尾款27,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各給
付3,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㈢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公館
鶴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羅裔臻)。
二、聲請人願於相對人全部履行上開款項完畢後10日內,撤回刑
事告訴(本院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告知仍需向
刑事庭遞撤回狀,並以法官之准否為準)。
三、兩造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
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羅裔臻
相對人 宋碧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陳信全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MLDV-114-司刑移調-5-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