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即
反請求原告 A0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
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804,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TNDV-112-婚-195-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