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即受安置人之父)
C(即受安置人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女,民國○○○○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起延長安置三
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現為○歲之兒童,受安置人之母C
於民國113年4月13日,因受安置人不願配合拍照,情緒失控
,而毆打受安置人。嗣C於113年4月14日,復因受安置人不
願配合拍照乙事,對受安置人為辱罵、毆打雙臂、掌摑、扯
頭髮及抓衣領等行為,而B亦因工作因素,難以持續維護受
安置人身心安全,且暫無合適親屬替代照顧資源,因受安置
人有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聲請人已於113年4月15日
下午3時20分起將受安置人緊急安置,嗣經先後繼續、延長
安置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451號裁定准予自113年7
月18日下午3時20分起延長安置3個月。又考量受安置人尚為
年幼,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B之親職照顧能力仍待持續評
估及提供相關協助,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
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
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
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
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而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安置人前於113年4月15日下午3時20分起經緊急安
置,嗣經先後繼續、延長安置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護字
第451號裁定准予自113年7月18日下午3時20分起延長安置3
個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
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51號裁定及
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堪予認定。又受安置人現
年○歲,於寄養家庭生活適應狀況良好,認知發展及口語表
達能力佳,惟面對寄養家庭不順其意會出現吼罵、踢打照顧
者之狀況,情緒張力大,然尚可安撫。B從事○○業,工作收
入穩定,亦無特殊身心狀況,經觀察B對於婚姻之想法,顯
受到夫妻關係所影響,想法搖擺,後續將持續針對B對於婚
姻存續想法及家庭期待議題提供諮商服務,以協助B改善溝
通狀況。C現從事○○工作,原有就診身心科,C感覺成效不大
,故未持續就診,現專心投入事業,處遇迄今觀察C情緒覺
察能力逐漸提升,並開始調整親子互動方式,現願意了解受
安置人感受,而非強加期待予受安置人。受安置人祖母居於
受安置人家附近,身心狀況尚穩,惟表達過往B、C衝突激烈
時,C亦會致電責罵受安置人祖母,B則會要求受安置人祖母
不要管,另受安置人祖母過往面對B、C爭執及C高張力情緒
備感焦慮,受安置人祖母現尚願學習親職之能,以因應未來
擔任照顧者之角色等情,有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
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憑,亦堪憑採。本院審酌上
開事證,考量C前因自身身心議題,未能發揮親職功能,又B
囿於工作因素,難以發揮保護功能,且B、C間之婚姻議題及
伴侶溝通狀況尚須諮商引入協助改善,而受安置人尚為年幼
,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無法確認受安置人現階段返家之照顧
狀況,則B、C就與受安置人之養育及照護仍需協助,凡此均
有賴聲請人處遇資源介入,為維護受安置人之安全及照顧權
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
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予將受安
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PCDV-113-護-641-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