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上訴人所提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認被繼
承人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4,051元,此部分上訴利
益為上訴人就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2,378,513元(計算式:9,514,051元×(1/2-1/4)=2,378
,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TNDV-113-家繼訴-79-20250311-2